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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證觀點檢討我國證券私募法制黃超邦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於民國90年11月及91年2月分別公布「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修正條文,引進「私募」制度,為公司開啟一個彈性的籌資管道。私募有價證券制度在我國實施已逾五年,公開發行公司以私募方式籌資之風氣漸盛,故本研究將重點置於實證研究,自公開資訊觀測站、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等蒐集並彙整相關資料,藉由敘述統計之比較與分析,嘗試對規範妥適與否作出建議。茲總結本文各章研究,將本文建議簡述如下:
一、善用證券交易法第20條反證券詐欺及資訊不實條款
二、提高具專業知識之機構法人參與私募有價證券市場比重
三、建置私募繳款價格低於每股淨值時之保護機制
四、縮短現行私募有價證券一年之辦理期間
五、對於掏空或非常規交易行為,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六、填補利用內線消息進行私募有價證券交易之法律漏洞
七、投資人保護中心功能再加強
八、刪除公司法有關私募有價證券制度之規定
九、建議將應募取得私募股票,納入歸入權適用範圍
十、增列「私募應注意事項」授權法源依據並擴大資訊揭露範圍
十一、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功能之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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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證券交易所法律定位及職能之比較研究吳為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國際金融證券市場發展情勢,除了區域整併程度程度增加,金融業務也日趨全球化,金融市場亦逐步走向法人化,並且隨著網際網路等通訊、電腦技術的發展快速,更使得證券市場邁向國際化、資訊化。尤其在兩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隨著國際資金流動規模與頻率之增加,兩岸證券市場在未來將會更為密切交流,以至於兩岸負責證券市場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將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兩岸由於政治、經濟背景的不同,造成了兩岸股票市場截然不同的風貌,無論在政策、制度與經營模式上,都存在著相當的差異性。然而,在兩岸長久以來所背負的歷史宿命下,未來如何走向競合,尋求優勢與合作契機,勢必將成為兩岸金融整合之熱門議題。
本文主要之研究目的係先將整個證券交易所由不同層面,包含證券交易所的起源、發展與目前歐、美及亞洲主要證券交易所做整體之介紹。其次就兩岸證券交易所法律定位及職能做比較,從證交所的建立、發展到評價以及法律地位等方向為出發點,並就職能現況加以討論。再由兩岸證券交易所法律地位之比較、法律地位決定其所能行使的職能、對法律定位進行重塑的觀點加以討論。最後經由彙整比較並參考近年來世界各主要交易所發展的趨勢後,就兩岸證券交易所未來的發展提出看法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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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聯合於公平交易法之探討林易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碩士論文「中小企業聯合於公平交易法之探討」,旨在探討中小企業間之聯合行為於公平交易法上之相關問題。全文共分八章,約四十五萬字,由研究生林易典所撰。各章內容簡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本章共分兩節。首先就研究動機及目的加以說明,並勾勒出研究範圍及架構。
第二章 中小企業合作之概念。本章共分六節。首先就中小企業於我國之現狀及合作之需求加以說明,並探討中小企業之定義、中小企業存在之意義、簡述合作與聯合行為之區別實益,其次並對於合作之意義、合作之進行及障礙、合作與結合間之關係、中小企業合作之標的加以整理。緊接者自總體面及個體面對於中小企業合作進行經濟分析,並介紹學說上中小企業合作之態樣所做之分類。本章最後並嘗試整理出中小企業合作之技巧,舉凡合作夥伴之選擇、合作計畫之擬定、合作事項安排之主要問題、合作法律形式之選擇、解散時之調整措施均在討論之列,並兼及法律上及稅務上之觀點。
第三章 中小企業合作與聯合行為。本章共分三節。首先就「聯合行為」之意義加以說明,分別就事業之概念、同一競爭關係、合意、限制競爭、足以影響市場功能等法定要件,以及法律效果及其制裁逐--檢視,並兼論德國法所探討之超法規之構成要件上限制,如契約本質內在之限制競爭(本質理論),以及利益及法益衡量理論。其次嘗試整理出判斷限制競爭之標準、解釋態度、所保護之競爭,並界定具競爭重要性的行動自由等。最後並就限制競爭之個別行為態樣加以研究分析,除首先整理我國公平會處分之實務外,緊接者並介紹德國、歐體實務學說所討論之十八種中小企業合作類型其觸犯聯合行為禁止規定之界限。
第四章 中小企業聯合與產業政策之關係。本章共分四節。首先就我國對於中小企業合作之輔導政策法制上演變、現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的中小企業合作政策加以說明,並介紹經濟部所訂定之中小企業合作輔導政策與措施、所建立之中小企業互助合作輔導體系、及草擬中之「中小企業合作會法草案」(簡稱「企合會法草案」)。其次就中小企業政策、產業政策、競爭政策之內涵加以介紹,並對於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間之衝突及調和方式,如除外領域、可例外加以許可之聯合行為態樣之承認等加以探討,此外並檢討立法院--讀通過之「公平法第四十六條草案」。本章並就德國學說上所討論之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之理由加以介紹,如達到「可運作之競爭」的理想、建立相對抗之市場力量的學說、中小企業保護及中小企業之促進等。最後並分別自市場行為、績效、結構三方面,來檢視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所形成之市場力量,其對於市場所可能造成之危險。
第五章 中小企業聯合之重要類型。本章共分七節。依序分別介紹五種中小企業問最常見之合作態樣,如採買合作、銷售共同體、工作共同體(投標共同體、生產共同體)、市場資訊程序、研究合作等,對於其構成限制競爭之界限、附隨協議之問題、競爭政策上之評價加以檢討,並對於兩種中小企業合作常選擇之法律形式,如合資事業、合作社其在競爭法管制上、除外領域上之問題加探討,並就我國「政府採購法」、「產業技術發展法草案」、「企合會法草案」中所生之相關問題加以檢視。
第六章 德國中小企業聯合除外之規範。本章共升三節。首先比較中德兩國中小企業聯合之除外規範,德國中小企業於德國經濟中之地位,以說明本文為何選取德國法作為比較法上參考之對象。其次依序介紹GWB第五條之二中小企業合作之放寬規定,及第五條之三不具強制購買之共同採買規定,就其立法史、規範目的及其疑慮、法事實與經驗、與歐體法間之關係、程序及實體規範,如促進效能之經濟過程合理化、競爭未受重大妨害、事業間之合作、中小企業之概念「相對規模上大小」標準之運用、共同採買商品、競爭能力之改善、不構成強制購買等要件,逐一介紹德國實務及學說上之討論。
第七章 許可中小企業聯合於我國公平法上問題之探討。本章共分三節。於第一節中,首先就中小企業聯合於公平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除外領域上判斷之相關問題加以檢討,如「其他法律規定」之內涵、「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所排除之範圍等,並就相關法律整理出七種規範類型加以檢視,及對於企合會法草案所帶來之反省、公研釋一○八號之見解加以討論。第二節則就公平法第十四條第七款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之規範,其與前六款競合時之間題、立法史、規範目的、法事實與經驗、申請例外許可案例稀少之原因加以探討,並就可加以例外許可之合作之態樣、法律形式、及其內在之限制(「適合性」及「必要性」原則)、「市場危險要件」及「狹義比例原則」要求的導出、「增進經營效率」或「加強競爭能力」之內涵、中小企業概念之判定、大事業之參與的課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要件、避免形成「不當市場力量」之事前預防性控制及事後防濫監督控制、程序上之要件等相關問題逐一討論。最後於第三節中,就公平會「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定價行為審查原則」其制訂背景、規範目的、實體要件加以介紹,並對於「交易穩定化」或「資訊透明化」原則二原則之內涵其本身與「增進經營效率,或加強競爭能力」毫不相涉、「例外許可聯合定價」將使市場價格結構僵化而趨近齊一、「當事人適格要件」將使事業不得越過同業公會層級共同申請等所衍生之種種問題加以檢討,並探討解決之道及提出立法芻議。
第八章 結論。在參考文獻後,最後並附上作者所翻譯之相關法規彙編,包括德國GMB、股份法之部分條文、聯邦經濟部關於GWB第五條之二之說明須知、聯邦卡特爾署關於市場資訊程序、微小不罰之公告、及歐體羅馬條約之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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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美國、日本及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之檢查權及調查權翁美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券市場交易具有公正性,投資人始有進行投資之意願,公開發行股份之公司能從證券市場獲取資金,始有促進經濟發展之可能。因此,證券主管機關之首要任務應為建立公正公平之市場規範,監督證券市場之各種活動,事前防止並事後舉發不遵循此等規範之行為,以促使證券市場健全發展。而證券主管機關能否發揮監督證券市場之職能,與法律賦予其何等檢查、調查權限間,具有密切關係。本文共分成緒論、行政調查概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之檢查權及調查權、日本證券交易監視委員會之檢查權及調查權、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檢查權及調查權、比較、發現與建議等六章,分別探討、比較美國、日本及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之檢查、調查制度,及分析我國證券主管機關具有何等檢查、調查之權限,及行政檢查及行政調查結果之處理,除傳統之行政罰、刑事罰處理方式外,是否另有其他處理之方式。經比較、分析美國、日本及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之檢查、調查制度後,發現我國與美國、日本在檢查權之行使方式,差異不大,但在調查權之行使方式,差異頗大,如美國在被調查者拒絕配合時,美國證管會(SEC)可直接尋求相關法院之協助,由法院強制被調查者與SEC合作,我國則無相似制度。另在檢查、調查結果之處理方面,美國適用行政和解及民事罰制度制度,日本採用課徵金制度,均可將大量涉及刑事責任之犯罪案件,以非刑事訴訟制度之方式解決,值得我國學習,以有效解決目前法院金融犯罪案件積案過久之問題,同時也提供非惡意違法者免受冗長司法程序之苦,俾助於金融秩序之迅速回復穩定,促進經濟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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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損害賠償責任--以限制競爭法為中心游成淵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平法的民事責任,規定在第五章,共設有五個條文加以規範,雖該章以損害賠償為名,但其規定內容並不限於一般概念上的損害賠償,主要分為二部分,其一為公平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侵害排除、侵害防止之請求,其二則為公平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以下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此二制度,於民法上,均有相類似之規定,如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權人之妨害排除、妨害防止請求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一般侵權行為等,惟前已敘述,作為經濟法基本法之公平交易法,對於民法之基本原則與概念,有許多之不同甚至是修正之處。因此,公平法上之民事責任規定,尤其是被認為係一般侵權責任部分,是否可直接適用民法之規定,或因應法律目的或性質不同而有所調整?即有疑問。除了對公平法第三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有此疑慮外,第三十二條規定「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這裡面的三倍損害額與專依侵害人之利益計算,係在以損害填補為原則的一般民事侵權責任規定中,所未曾出現過的規範方式,其意義、性質如何?不同於一般損害賠償責任以賠償損害為原則,其超越損害額之規定,是否存在著特殊規範目的?加上針對公平法第三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探討之學說論著較為少見,不若民法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有長遠之實務與學說為基礎,遂產生本文寫作之動機。
違反限制競爭法的損害賠償案例,國內實務上相當罕見。在學說論述部分,雖有涉及公平法損害賠償之文獻,但或偏重於外國法制,或未見深入,且對同一問題之看法,也未必一致。以公平法第三十一條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關係而言,就有回到民法來主張或可併依公平法請求等不同的看法 ,惟民法一般原則,與公平法的性格,有相當大之差異存在,可否無視此等差異性,逕以民法傳統理論予以解釋適用,本文以為尚有疑慮存在。因此,本文之架構,擬先參酌比較法之規定,介紹我國公平交易法所曾師法之美、日、德等國立法例,比較各該國家法規制定之狀況,並概略敘述各國實務發展,以及所衍生發展之相關理論,藉以探討我國公平法損害賠償制度是否有其特殊性質或目的。其後,再簡介民法一般損害賠償制度之特色,探討與公平法損害賠償制度間存在之關係,並討論公平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及其可能產生之疑問。最後,整理筆者所蒐集的國內近年來違反公平法損害賠償之實務案例,分析實務見解之特色,配合前開理論,希能為實務上相關問題之處理,提供一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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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競爭法對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市場規範之研究 / A Study of the Regulation in the Market of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Text Books under the Competition Law of Taiwan吳璧如, W, Pi J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自1980年代末期起,在各種自由化、多元化與解除管制政策潮流的衝擊下,教育部遂於民國85年起逐漸開放民間業者編撰中小學教科書,由於教科書出版事業透過結合及競爭結果所致的市場類似獨寡占化傾向,使得部分教科書出版事業擁有高度的市場力,而於教科書議價、銷售等交易過程中,享有相當程度的優勢地位,導致市場競爭機制功能不彰;另一方面,此等擁有類似獨寡占地位的業者,為爭取或保持其市場占有率,亦紛紛出現不當贈品行銷等種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如此結果造成教科書市場呈現一方面似乎競爭功能不彰,另一方面卻又同時出現競爭過度激烈的衝突現象,使得有關教科書市場之競爭規範分析,變得相當複雜且困難,在在均挑戰競爭法主管機關之執法立場及法規範標準。由於教科書之出版負有教育政策之意義,其性質顯不同於一般商品,教科書市場獨有的「選用者與支付對價者二者分離」特性,亦造成我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公平會自創會以來,向以交易相對人存在為規範前提之執法標準,面臨前所未有之重大挑戰。過去公平會雖經多次修正相關行政規則以為因應,惟因教科書產業之錯綜複雜及快速變遷特性,始終未能全盤解決相關產業問題,故本研究希能藉由蒐集國內外相關資料,深入探討教科書市場之特殊性,進而分析該市場上類似獨寡占事業不當行銷行為於競爭法上應有之評價,並期望研究結果能做為未來主管機關執法之參考。
二、研究範圍與方法
本研究範圍除將通盤性就我國競爭法規定及主管機關歷來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市場之各項規範及各類案例進行說明外,鑒於近年來教科書業者之各種行銷策略中,甚具拓展市場效果,惟其合法性卻很具爭議性者,應屬贈送學校或教師物品或不正利益之情形。故本研究研討重點將置於探討目前主管機關面臨之最大問題,亦即業者之贈品行銷行為於競爭法上應如何評價之爭議,並就主管機關現行規範之法律面及實質面缺失提出具體解決建議。同時,因目前我國的國民教育仍以國小、國中為主的9年國民教育為主,所涉及的學生人數也最為廣泛,因此本研究亦擬將研究之市場範圍限於國民中小學的教科書市場,合先敘明。本研究擬採取下述研究方法瞭解市場現狀與問題所在,俾具體掌握研究方向及內容:(一)文獻分析法:廣泛蒐集與研究主題相關之國內外文獻,進行閱讀、整理與探討,以深入分析文獻資料作為實證研究之基礎,建構出研究結論與建議。(二)問卷調查法:以全國各縣市的教育主管機關、國中小教師、家長、業者為抽樣對象,設計並發送問卷,瞭解渠等對教科書出版業者贈品行銷行為應受規範之看法,計發出問卷554份,回收有效樣本計403份。(三)現場實證法:研究者親赴台北縣、市、桃園縣、基隆市採樣計7所國小,瞭解目前學校說明會性質、贈品提供或期約提供方式並實際取得業者贈品項目進行分析。
三、研究架構
在前開研究目的、問題意識與研究方法之認識前提下,本文之研究架構重點如下:(一)針對我國教科書市場之開放過程進行探討,瞭解我國教科書開放改革之理由、政策轉變及歷程。(二)研究我國教科書產業結構、競爭狀況及教科書之產出過程,據以分析教科書選用採購與公平交易法之適用關係。(三)整理主管機關公平會目前對於教科書產業所定行政規則、執法案例及相關規範目前面臨之法律面及執行面爭議與未來待解決問題。(四)蒐集世界各主要國家如日本、美國、加拿大、英國、西班牙等外國教科書選用制度、競爭法規範及案例,俾供建立本研究結論之參考。(五)綜合研究結果提出研究結論,並就我國現行教科書市場所面臨之問題與困境,分別針對競爭法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及業者提出整體性具體建議。
四、研究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現行公平會規範說明,區分銷售事業提供贈品之對象為使用人或選用權人之不同,分別適用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或第24條之相關規定,應有修正之必要,以符法理。另現行規範說明禁止教科書業者贈送「不當」之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並以「與使用特定教科書教學具有直接關聯」作為判斷標準。惟前開判斷標準係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致業界多有爭議及質疑,是以相關判斷標準明確性之爭議,應有釐清之必要。(二)針對本研究發現之教科書產業贈品行銷行為相關問題,依據各項研究方法歸納分析後,分別對競爭法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出版事業等三方面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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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公平交易法之比較研究--兼論中共反不正當競爭法制朴承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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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內線交易之探討─以美國法為中心 / Insider Trading of the Futures Trading Act : A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 Taiwan and the United States陳禾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期貨交易法,事實上即為衍生性商品交易法,隨著衍生性商品發展推陳出新,在其高隱蔽與高槓桿的特性下,對於市場之波動甚至更甚於傳統基礎證券商品,而有管制之必要。我國於民國86年間訂定期貨交易法第107條內線交易禁止之規定,嗣又於105年11月9日為首次之修正,惟修正後仍有諸多疑慮,例如就連結至有價證券之期貨交易乙節,是否即已完全排除法規套利之誘因?而不區分連結之商品類型,一概適用期貨交易法是否妥適?又期貨交易法第107條部分體例如獲悉、消息成立等節,係採與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相異之用語,適用上應如何解釋?就此,本論文交互對照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之規定及比較法上美國之立法例,建議期貨交易法第107條在近期修正之目標上,應可就連結至有價證券之期貨交易增訂準用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禁止之規定,或將之參諸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自期貨交易法第107條抽出獨立規範;另就諸如消息成立時點、定義、主觀要件等體例設計上與證券交易法統一,俾同時解決法規套利、法規漏洞以及規範解釋適用等疑義。 / With the frequent business and finance development, the concealment and leverage of derivative commodities are obviously higher than before. This shows the necessity and importance of the legal governance. Article 107 of the Futures Trading Act regarding the forbidden of insider trading was promulgated in 1997, and revised firstly in 2016. However, is the aforesaid amendment enough to eliminate the incentive of insider trading for the commodities derived from securities? Is the amendment which directly governs all kinds of futures trading without distinguishing by the nature thereof proper?And how to interpret the terms of “know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formation” of the Futures Trading Act since they are inconsistent with the Article 157-1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For those aforementioned doubts, referring to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and the United States law system, this study suggests that the Futures Trading Act may adopt the following revisions:
1. The futures trading derived from securities and commodities shall be governed respectively.
2. Those terms such as “know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formation” which are irrelevant with the nature of futures trading shall be consistent with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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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法對保險業適用之探討曾增成, ZEN, ZEN-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競爭之主要經濟價值在於經由市場機能的運作,使資源作最有效的配置,並確保市場
競爭的公平性和和平等性,但如自由競爭的經濟價值已非任由私人
企業所叮能達成時,即有賴國家以法理手段來維持市場競爭秩序,因此各國反托拉斯
法莫不以維護競爭及防止限制競爭行為為目的。
就保險業而言,保險事業係依賴多數被保險人所線納之保費而為經營,其營運之良莠
與否和公眾經濟生活有密切關係,為確保業者的清償能力,各國無不對保險業加以管
理,藉以維護公共利益,以保險監理之核心一費率來說,費率是否不足夠、合理及公
平和保險人、被保險人休戚相關,因此有賴主管機關加以管理,然而何種管理方式方
符合最大公共利益,則有許多不同的觀念,例如美國自十九世紀以來,對保險費率究
應採行自由競爭或管制方式即爭論不已,且因保費率釐定過程之特殊需要,反托拉斯
法應否適用於保險業亦引起一番爭議。本文即擬就美國產物保險費率監理製定作一介
紹,並以美國立法及聯邦最高法判例,探討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對保險業除外適用的
原因及範圍。
雖然我國尚未有反托拉斯法,但研擬中之公平交易將保險業之行為排除公平六易法的
適用,其並未經過審慎的評估,因此吾人欲以美國之經驗作為我國保險業應否適用公
平交易法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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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國際授權契約之研究王文成, WANG, WEN-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論文提要內容:中美貿易談判,不定時地進行著,智慧財產權為其中一個重要項目,
有關專利、商標、著作權等諸項權利、作合理規範,為工業國家經濟現代化必經之途
,筆者對它產生濃厚興趣,以商標國際授權契約作為探討之方向。
研究方法,以契約為基礎,商標授權為標的,對授權人及被授權人,(即為契約之雙
方當事人)作公平合理規範,所以全部論文仍以契約為主體、商標授權為輔、法律及
經濟二者兼顧,不僅論及法律的約束,也談到授權契約條款背後所隱含之經濟意義,
由於經濟活動每日不斷變化成長,而商標授權契約經簽訂核准後,若無當事人適時修
正,則固定不變無法配合目前舜時變化的經濟活動,法律與經濟兩者相輔相成,但實
際目前社會中,後者往往超過前者,經濟行為、隨著社會環境演變不斷地變化,若在
經濟行為發生之前,以法律來規範之,並非不可能,但不易達成,此為本研究極須努
力之處。
商標表彰商品來源,代表產品質及形像,本論文者重商標授權契約條款簽訂,首先以
商標國際保護基本概念為出發,我國公平交匆法草案對於不當競爭之規範,與商標權
侵害之關係,再以商標國際授權契約為基礎,對於授權人及被授權人,雙方權利義務
作合理規範,從經濟面及法律面,做互相探討,授權契約內容有一般條款,重要條款
,前者為大眾所熟知,而後者少為當事人所能注意,可分為違約時之救濟,第三人侵
害條款及商標授權契約終止後,雙方之權利義務來探討,最後在授權契約下,對於不
安抗辯權,產品責任,及商標專用權移轉等三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變動作
深入分析。
本論文內容有五章,第一章導論,概述本論文的研究動機及其研究方向。第二章商標
授權契約一般條款內容。第三章商標國際授權契約簽訂時,重要條款。第四章商標國
際授權契約下,有關不安抗辨權,產品責任,及商標專用權移轉時等,授權人及被授
權人權利義務,作深入分析。第五章結論,總結本論文的研究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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