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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契約履約監督與促進-以ETC案為例 / The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 and promotion of BOT projects - in 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 project簡正銓, Chien, Cheng Ch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政府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為當前重要施政方向,其中,BOT契約模式為最常採用辦理之模式,契約履行期間之監督管理機制是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之成功關鍵,故本文探討BOT契約中行政機關之履約監督與促進作為。
本文透過我國促參法履約監督與促進之相關條文,及國外促參法(包含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之法律指南與示範立法條文、日本之藉由民間資金活用以促進整備公共建設法、韓國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條文比較;並藉由擔保國家理論、擔保行政法及公私協力法制,探究BOT契約所訂監督管理機制正當性及必要性;後輔以我國實際執行之ETC電子收費BOT案為例,瞭解實際的履約監督與促進的實例及履約期間爭議。
投資契約雖定性為民事契約,惟其契約訂定須兼顧鼓勵民間參與維護公共利益,觀諸ETC契約所訂之契約條文,不論是履約監督管理、工作範圍變更、法令變更等條文,均具高度公共利益考量之色彩,惟有透過從擔保行政的理解,方能周延的訂定促參案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以符合BOT計畫專業性、多樣性的需求。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案,自民國(以下同)92年正式辦理招商至102年底完成全電子計程收費止迄今,契約執行期間已逾十餘年,契約履行期間,由ETC具體個案,了解行政機關於建置及營運期間實際履約監督管理的機制與執行過程,為成功經驗參考;另,甲乙雙方已多起案件於訴訟繫屬中,包括平信通知費用、超商補繳之手續費、服務區衍生增建收費區等費用歸屬之工作範圍變更,及收費員轉置違約爭議等。本文藉由實際訴訟案之探討,歸納整理目前法院之見解及本文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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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擔保國家理論探討我國促參案件監督管理之規範架構朱瑋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政府基於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以提振景氣之目的,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不斷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各機關似乎不論規模大小,只要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指項目之公共建設,均積極運用該法辦理,造成促參案件的蓬勃發展。
由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對於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給予放寬土地、籌資等法令限制,並提供融資優惠、租稅減免之獎勵。然而辦理促參案件欲成功,不僅要吸引民間企業的投資,更重要的是公共建設能如期興建完成並符合品質要求及營運能順利運作,對於投資案的監督管理方面在在考驗行政機關的執行能力。
本文先透過從歷史之角度,對於國家理論予以概念性的介紹,並從國家任務責任歸屬之演變,進而探討國家任務委由私人執行之原則與界限,再討論擔保國家之責任內涵。再說明公私協力概念、背景、特性及態樣,公私協力如何作為擔保國家之行為模式,公部門與私部門合作方式為行政管制的革新,以建立監督管理機制取代完全之管制。並從我國促參案件現行制度上對於監督管理之規範架構進行檢討,並從個案履約階段執行經驗及問題中歸納出促參案件在履約階段中重要執行之問題。在立法層面而言,先從相關法規配合建置及連結、以契約作為監督管理方式、法律關係討論,提出監督管理項目,在法規範上架構監督機制。在契約層面而言,先確定契約架構原則,再提出契約範本架構,並試擬建議條文作為實務上運用之參考依據。期盼政府在推動公共建設時,重新思考制度規劃的方向及如何適當運用監督管理機制,採取事先規劃手段以減低事後紛爭的發生,進而共創政府民間合作雙贏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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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規範之研究 / none陳怡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作業,歷經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電業設施、焚化廠、到開放各類型公共建設等階段,實施多年來案件數及規模皆有成長,對我國公共建設市場影響日益深遠。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月出版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白皮書」提到,近10幾年來,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民間資金及經營效率,以符公共建設需求及改善公共設施服務品質,已成國際趨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公布施行以來,自91年至98年底,成功簽約案件達734件,雖已初具成效,惟實務上屢見爭議而引發關注,如台灣高鐵案、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案及高雄捷運等等。
因此,本論文擬從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制定背景、緣起、歷程演變討論,參酌國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現況,並以中央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實務作業的做法與地方政府(以台北市為例)之實務作業比較分析,檢視促參作業在執行上可能面臨之相關法律及規範等問題,並分別提出中央與地方所引起關注之案例討論分析,最終嘗試提出未來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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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下水道自辦乎?促參乎?陳威利, Chen,Wei L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2003年推動污水下水道第三期建設計畫起,我國為快速提升用戶接管率,引進民間參與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促參模式在經費預算面及組織人力面較政府自辦模式具有相對優勢,惟站在長遠國家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考量,應參考國外PFI模式建立「公帑節省價值」 (Value for Money, VfM) 評估相關機制,評估促參模式具有VfM時方得採用。
VfM來源由「政府自辦與PFI基礎成本現值之差額」、「風險調整」、「彈性溢價調整」及「稅收差異調整」四項目所構成,本研究以羅東污水下水道BOT案為案例進行VfM評估,試算結果:(一) 單獨看本案基礎成本,促參PFI模式高於政府自辦5.7億餘元。 (二) 本案VfM值約10.7億餘元,即政府可節省10.7億餘元,顯示以促參模式辦理羅東污水下水道建設具有VfM及可行性。
現行規劃之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計畫以BOT ( Building, Operation, and Transfer)模式為主,然污水下水道實乃屬於低自償性之建設,且地方政府污水處理費率未修法之前,污水處理費幾乎由政府全額負擔,本質上較接近「民間融資創建」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 ) 模式。PFI模式相當強調VfM評估,當專案具有VfM價值時方有採行PFI模式之必要。我國可參考國外VfM之評估機制建立相關規定,以確保未來引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建設可達成效率之提高與成本之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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