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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社會責任論之論述與想像 / Representing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press顧佳欣, Ku, Chia Hs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媒的「社會責任」一辭,彰顯對於其社會功能之發揮,以及公共利益之促進,有所想像與期待,並普遍展現於各種論述中。作為一種「理論」,源於二十世紀中期的美國,由傳媒大亨Henry Luce推動成立「新聞自由委員會」,批判商營傳媒競逐利潤之扭曲表現,並提出報告強調「自由伴隨責任而生」;不過,在大戰背景下的政府擴權,引發傳媒集團憂心,拋出「商營維持獨立」以維護新聞自由的呼籲;又基於第四權理論,更確立「如果不要政府介入,傳媒必須自律」邏輯。
社會責任論影響深遠,分析2009年台灣三大傳媒事件論述,傳媒對於所謂社會責任之認知與詮釋,與五十年前的美國樣貌趨同:政府行動是「管制」,商營(回歸市場)才享有新聞自由,第四權方能發揮。印證社會責任論未對症下藥,企圖將道德良知制度化,輔助機制有限下,成效不彰,而社會責任論的工具性使用,無法解決其本身也意識到的傳媒「經濟基礎」問題—產權與財源。就前者而言,除政府控制與市場化,尚有「公共產權」一途;後者來說,調整或重分配傳媒財源結構,營造良善生產環境。在此,公共政策能夠扮演重要角色,國家不一定只是新聞自由的天然敵人,除了「管制」也得以「規劃」傳媒作為一集體資源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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