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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聯合於公平交易法之探討

林易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碩士論文「中小企業聯合於公平交易法之探討」,旨在探討中小企業間之聯合行為於公平交易法上之相關問題。全文共分八章,約四十五萬字,由研究生林易典所撰。各章內容簡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本章共分兩節。首先就研究動機及目的加以說明,並勾勒出研究範圍及架構。 第二章 中小企業合作之概念。本章共分六節。首先就中小企業於我國之現狀及合作之需求加以說明,並探討中小企業之定義、中小企業存在之意義、簡述合作與聯合行為之區別實益,其次並對於合作之意義、合作之進行及障礙、合作與結合間之關係、中小企業合作之標的加以整理。緊接者自總體面及個體面對於中小企業合作進行經濟分析,並介紹學說上中小企業合作之態樣所做之分類。本章最後並嘗試整理出中小企業合作之技巧,舉凡合作夥伴之選擇、合作計畫之擬定、合作事項安排之主要問題、合作法律形式之選擇、解散時之調整措施均在討論之列,並兼及法律上及稅務上之觀點。 第三章 中小企業合作與聯合行為。本章共分三節。首先就「聯合行為」之意義加以說明,分別就事業之概念、同一競爭關係、合意、限制競爭、足以影響市場功能等法定要件,以及法律效果及其制裁逐--檢視,並兼論德國法所探討之超法規之構成要件上限制,如契約本質內在之限制競爭(本質理論),以及利益及法益衡量理論。其次嘗試整理出判斷限制競爭之標準、解釋態度、所保護之競爭,並界定具競爭重要性的行動自由等。最後並就限制競爭之個別行為態樣加以研究分析,除首先整理我國公平會處分之實務外,緊接者並介紹德國、歐體實務學說所討論之十八種中小企業合作類型其觸犯聯合行為禁止規定之界限。 第四章 中小企業聯合與產業政策之關係。本章共分四節。首先就我國對於中小企業合作之輔導政策法制上演變、現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的中小企業合作政策加以說明,並介紹經濟部所訂定之中小企業合作輔導政策與措施、所建立之中小企業互助合作輔導體系、及草擬中之「中小企業合作會法草案」(簡稱「企合會法草案」)。其次就中小企業政策、產業政策、競爭政策之內涵加以介紹,並對於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間之衝突及調和方式,如除外領域、可例外加以許可之聯合行為態樣之承認等加以探討,此外並檢討立法院--讀通過之「公平法第四十六條草案」。本章並就德國學說上所討論之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之理由加以介紹,如達到「可運作之競爭」的理想、建立相對抗之市場力量的學說、中小企業保護及中小企業之促進等。最後並分別自市場行為、績效、結構三方面,來檢視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所形成之市場力量,其對於市場所可能造成之危險。 第五章 中小企業聯合之重要類型。本章共分七節。依序分別介紹五種中小企業問最常見之合作態樣,如採買合作、銷售共同體、工作共同體(投標共同體、生產共同體)、市場資訊程序、研究合作等,對於其構成限制競爭之界限、附隨協議之問題、競爭政策上之評價加以檢討,並對於兩種中小企業合作常選擇之法律形式,如合資事業、合作社其在競爭法管制上、除外領域上之問題加探討,並就我國「政府採購法」、「產業技術發展法草案」、「企合會法草案」中所生之相關問題加以檢視。 第六章 德國中小企業聯合除外之規範。本章共升三節。首先比較中德兩國中小企業聯合之除外規範,德國中小企業於德國經濟中之地位,以說明本文為何選取德國法作為比較法上參考之對象。其次依序介紹GWB第五條之二中小企業合作之放寬規定,及第五條之三不具強制購買之共同採買規定,就其立法史、規範目的及其疑慮、法事實與經驗、與歐體法間之關係、程序及實體規範,如促進效能之經濟過程合理化、競爭未受重大妨害、事業間之合作、中小企業之概念「相對規模上大小」標準之運用、共同採買商品、競爭能力之改善、不構成強制購買等要件,逐一介紹德國實務及學說上之討論。 第七章 許可中小企業聯合於我國公平法上問題之探討。本章共分三節。於第一節中,首先就中小企業聯合於公平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除外領域上判斷之相關問題加以檢討,如「其他法律規定」之內涵、「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所排除之範圍等,並就相關法律整理出七種規範類型加以檢視,及對於企合會法草案所帶來之反省、公研釋一○八號之見解加以討論。第二節則就公平法第十四條第七款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之規範,其與前六款競合時之間題、立法史、規範目的、法事實與經驗、申請例外許可案例稀少之原因加以探討,並就可加以例外許可之合作之態樣、法律形式、及其內在之限制(「適合性」及「必要性」原則)、「市場危險要件」及「狹義比例原則」要求的導出、「增進經營效率」或「加強競爭能力」之內涵、中小企業概念之判定、大事業之參與的課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要件、避免形成「不當市場力量」之事前預防性控制及事後防濫監督控制、程序上之要件等相關問題逐一討論。最後於第三節中,就公平會「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定價行為審查原則」其制訂背景、規範目的、實體要件加以介紹,並對於「交易穩定化」或「資訊透明化」原則二原則之內涵其本身與「增進經營效率,或加強競爭能力」毫不相涉、「例外許可聯合定價」將使市場價格結構僵化而趨近齊一、「當事人適格要件」將使事業不得越過同業公會層級共同申請等所衍生之種種問題加以檢討,並探討解決之道及提出立法芻議。 第八章 結論。在參考文獻後,最後並附上作者所翻譯之相關法規彙編,包括德國GMB、股份法之部分條文、聯邦經濟部關於GWB第五條之二之說明須知、聯邦卡特爾署關於市場資訊程序、微小不罰之公告、及歐體羅馬條約之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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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損害賠償責任--以限制競爭法為中心

游成淵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平法的民事責任,規定在第五章,共設有五個條文加以規範,雖該章以損害賠償為名,但其規定內容並不限於一般概念上的損害賠償,主要分為二部分,其一為公平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侵害排除、侵害防止之請求,其二則為公平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以下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此二制度,於民法上,均有相類似之規定,如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權人之妨害排除、妨害防止請求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一般侵權行為等,惟前已敘述,作為經濟法基本法之公平交易法,對於民法之基本原則與概念,有許多之不同甚至是修正之處。因此,公平法上之民事責任規定,尤其是被認為係一般侵權責任部分,是否可直接適用民法之規定,或因應法律目的或性質不同而有所調整?即有疑問。除了對公平法第三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有此疑慮外,第三十二條規定「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這裡面的三倍損害額與專依侵害人之利益計算,係在以損害填補為原則的一般民事侵權責任規定中,所未曾出現過的規範方式,其意義、性質如何?不同於一般損害賠償責任以賠償損害為原則,其超越損害額之規定,是否存在著特殊規範目的?加上針對公平法第三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探討之學說論著較為少見,不若民法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有長遠之實務與學說為基礎,遂產生本文寫作之動機。 違反限制競爭法的損害賠償案例,國內實務上相當罕見。在學說論述部分,雖有涉及公平法損害賠償之文獻,但或偏重於外國法制,或未見深入,且對同一問題之看法,也未必一致。以公平法第三十一條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關係而言,就有回到民法來主張或可併依公平法請求等不同的看法 ,惟民法一般原則,與公平法的性格,有相當大之差異存在,可否無視此等差異性,逕以民法傳統理論予以解釋適用,本文以為尚有疑慮存在。因此,本文之架構,擬先參酌比較法之規定,介紹我國公平交易法所曾師法之美、日、德等國立法例,比較各該國家法規制定之狀況,並概略敘述各國實務發展,以及所衍生發展之相關理論,藉以探討我國公平法損害賠償制度是否有其特殊性質或目的。其後,再簡介民法一般損害賠償制度之特色,探討與公平法損害賠償制度間存在之關係,並討論公平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及其可能產生之疑問。最後,整理筆者所蒐集的國內近年來違反公平法損害賠償之實務案例,分析實務見解之特色,配合前開理論,希能為實務上相關問題之處理,提供一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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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競爭法對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市場規範之研究 / A Study of the Regulation in the Market of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Text Books under the Competition Law of Taiwan

吳璧如, W, Pi J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自1980年代末期起,在各種自由化、多元化與解除管制政策潮流的衝擊下,教育部遂於民國85年起逐漸開放民間業者編撰中小學教科書,由於教科書出版事業透過結合及競爭結果所致的市場類似獨寡占化傾向,使得部分教科書出版事業擁有高度的市場力,而於教科書議價、銷售等交易過程中,享有相當程度的優勢地位,導致市場競爭機制功能不彰;另一方面,此等擁有類似獨寡占地位的業者,為爭取或保持其市場占有率,亦紛紛出現不當贈品行銷等種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如此結果造成教科書市場呈現一方面似乎競爭功能不彰,另一方面卻又同時出現競爭過度激烈的衝突現象,使得有關教科書市場之競爭規範分析,變得相當複雜且困難,在在均挑戰競爭法主管機關之執法立場及法規範標準。由於教科書之出版負有教育政策之意義,其性質顯不同於一般商品,教科書市場獨有的「選用者與支付對價者二者分離」特性,亦造成我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公平會自創會以來,向以交易相對人存在為規範前提之執法標準,面臨前所未有之重大挑戰。過去公平會雖經多次修正相關行政規則以為因應,惟因教科書產業之錯綜複雜及快速變遷特性,始終未能全盤解決相關產業問題,故本研究希能藉由蒐集國內外相關資料,深入探討教科書市場之特殊性,進而分析該市場上類似獨寡占事業不當行銷行為於競爭法上應有之評價,並期望研究結果能做為未來主管機關執法之參考。 二、研究範圍與方法 本研究範圍除將通盤性就我國競爭法規定及主管機關歷來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市場之各項規範及各類案例進行說明外,鑒於近年來教科書業者之各種行銷策略中,甚具拓展市場效果,惟其合法性卻很具爭議性者,應屬贈送學校或教師物品或不正利益之情形。故本研究研討重點將置於探討目前主管機關面臨之最大問題,亦即業者之贈品行銷行為於競爭法上應如何評價之爭議,並就主管機關現行規範之法律面及實質面缺失提出具體解決建議。同時,因目前我國的國民教育仍以國小、國中為主的9年國民教育為主,所涉及的學生人數也最為廣泛,因此本研究亦擬將研究之市場範圍限於國民中小學的教科書市場,合先敘明。本研究擬採取下述研究方法瞭解市場現狀與問題所在,俾具體掌握研究方向及內容:(一)文獻分析法:廣泛蒐集與研究主題相關之國內外文獻,進行閱讀、整理與探討,以深入分析文獻資料作為實證研究之基礎,建構出研究結論與建議。(二)問卷調查法:以全國各縣市的教育主管機關、國中小教師、家長、業者為抽樣對象,設計並發送問卷,瞭解渠等對教科書出版業者贈品行銷行為應受規範之看法,計發出問卷554份,回收有效樣本計403份。(三)現場實證法:研究者親赴台北縣、市、桃園縣、基隆市採樣計7所國小,瞭解目前學校說明會性質、贈品提供或期約提供方式並實際取得業者贈品項目進行分析。 三、研究架構 在前開研究目的、問題意識與研究方法之認識前提下,本文之研究架構重點如下:(一)針對我國教科書市場之開放過程進行探討,瞭解我國教科書開放改革之理由、政策轉變及歷程。(二)研究我國教科書產業結構、競爭狀況及教科書之產出過程,據以分析教科書選用採購與公平交易法之適用關係。(三)整理主管機關公平會目前對於教科書產業所定行政規則、執法案例及相關規範目前面臨之法律面及執行面爭議與未來待解決問題。(四)蒐集世界各主要國家如日本、美國、加拿大、英國、西班牙等外國教科書選用制度、競爭法規範及案例,俾供建立本研究結論之參考。(五)綜合研究結果提出研究結論,並就我國現行教科書市場所面臨之問題與困境,分別針對競爭法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及業者提出整體性具體建議。 四、研究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現行公平會規範說明,區分銷售事業提供贈品之對象為使用人或選用權人之不同,分別適用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或第24條之相關規定,應有修正之必要,以符法理。另現行規範說明禁止教科書業者贈送「不當」之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並以「與使用特定教科書教學具有直接關聯」作為判斷標準。惟前開判斷標準係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致業界多有爭議及質疑,是以相關判斷標準明確性之爭議,應有釐清之必要。(二)針對本研究發現之教科書產業贈品行銷行為相關問題,依據各項研究方法歸納分析後,分別對競爭法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出版事業等三方面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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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公平交易法之比較研究--兼論中共反不正當競爭法制

朴承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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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法對保險業適用之探討

曾增成, ZEN, ZEN-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競爭之主要經濟價值在於經由市場機能的運作,使資源作最有效的配置,並確保市場 競爭的公平性和和平等性,但如自由競爭的經濟價值已非任由私人 企業所叮能達成時,即有賴國家以法理手段來維持市場競爭秩序,因此各國反托拉斯 法莫不以維護競爭及防止限制競爭行為為目的。 就保險業而言,保險事業係依賴多數被保險人所線納之保費而為經營,其營運之良莠 與否和公眾經濟生活有密切關係,為確保業者的清償能力,各國無不對保險業加以管 理,藉以維護公共利益,以保險監理之核心一費率來說,費率是否不足夠、合理及公 平和保險人、被保險人休戚相關,因此有賴主管機關加以管理,然而何種管理方式方 符合最大公共利益,則有許多不同的觀念,例如美國自十九世紀以來,對保險費率究 應採行自由競爭或管制方式即爭論不已,且因保費率釐定過程之特殊需要,反托拉斯 法應否適用於保險業亦引起一番爭議。本文即擬就美國產物保險費率監理製定作一介 紹,並以美國立法及聯邦最高法判例,探討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對保險業除外適用的 原因及範圍。 雖然我國尚未有反托拉斯法,但研擬中之公平交易將保險業之行為排除公平六易法的 適用,其並未經過審慎的評估,因此吾人欲以美國之經驗作為我國保險業應否適用公 平交易法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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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國際授權契約之研究

王文成, WANG, WEN-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論文提要內容:中美貿易談判,不定時地進行著,智慧財產權為其中一個重要項目, 有關專利、商標、著作權等諸項權利、作合理規範,為工業國家經濟現代化必經之途 ,筆者對它產生濃厚興趣,以商標國際授權契約作為探討之方向。 研究方法,以契約為基礎,商標授權為標的,對授權人及被授權人,(即為契約之雙 方當事人)作公平合理規範,所以全部論文仍以契約為主體、商標授權為輔、法律及 經濟二者兼顧,不僅論及法律的約束,也談到授權契約條款背後所隱含之經濟意義, 由於經濟活動每日不斷變化成長,而商標授權契約經簽訂核准後,若無當事人適時修 正,則固定不變無法配合目前舜時變化的經濟活動,法律與經濟兩者相輔相成,但實 際目前社會中,後者往往超過前者,經濟行為、隨著社會環境演變不斷地變化,若在 經濟行為發生之前,以法律來規範之,並非不可能,但不易達成,此為本研究極須努 力之處。 商標表彰商品來源,代表產品質及形像,本論文者重商標授權契約條款簽訂,首先以 商標國際保護基本概念為出發,我國公平交匆法草案對於不當競爭之規範,與商標權 侵害之關係,再以商標國際授權契約為基礎,對於授權人及被授權人,雙方權利義務 作合理規範,從經濟面及法律面,做互相探討,授權契約內容有一般條款,重要條款 ,前者為大眾所熟知,而後者少為當事人所能注意,可分為違約時之救濟,第三人侵 害條款及商標授權契約終止後,雙方之權利義務來探討,最後在授權契約下,對於不 安抗辯權,產品責任,及商標專用權移轉等三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變動作 深入分析。 本論文內容有五章,第一章導論,概述本論文的研究動機及其研究方向。第二章商標 授權契約一般條款內容。第三章商標國際授權契約簽訂時,重要條款。第四章商標國 際授權契約下,有關不安抗辨權,產品責任,及商標專用權移轉時等,授權人及被授 權人權利義務,作深入分析。第五章結論,總結本論文的研究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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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圍標與公平交易法

薛嘉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公共工程招標問題重重,圍標、綁標、搶標、黑道介入時有所聞;圍標最初之目的係營建廠商行聚會,為免彼此惡性競爭導致犧牲利益,遂由廠商協議輪流分配工程,謀保障合法利潤,再由得標廠商主動酬謝陪標廠商;繼因有不良廠商乘勢追求不當利益,其志不在得標,利用此種機會,邀約所有欲投標廠商先行聚會,經由協商決定得標者,再由該得標者付與陪標廠商服務費用(通常為該次標價之數成不等);演變至最後因參與廠商漸複雜,工程價值亦趨龐大,由於利益可觀,非一般方式之協議可達成,遂有暴力介入,企求厚利不勞而獲。 據行政院公共工程督導會報統計,公共工程為國內最大型產業,民國八十一年度編列之國建計畫經費高達五千二百七十三億元,八十二年度編列總額達六千二百七十八億元,八十三年度因高速鐵路預算遭刪除,實際亦編列三千八百四十七億元,但八十四年度又增至五千六百九十八億元。苟依每年百分之十成長率計算,至八十九年度,公共工程營建市場總經費將達九千億元以上。一般工程發包預算預估廠商利潤通常介於百分之十至十五之間,因此合約廠商應得利潤即高達九百億至一千三百五十億元 。另因主辦發包機關工程預算編列方式與事業實際運作差異之利潤、工資方面估算之利潤、公共工程設計費之虛列浮報 等狀況,所得之超額利潤相當可觀,此即產生圍標之誘因。圍標不但浪費公帑,將納稅義務人之血汗錢納入黑道、少數財團口袋中,亦因得標廠商需支付相當龐大之服務費予陪標廠商或黑道,導致得標廠商於施工時極盡偷工減料之能事,致令公共工程品質低落,營造業生態環境無法改善,國家之經濟發展亦受影響。因此,杜絕公共工程圍標歪風為當務之急。 我國目前法令中對於圍標做規定者有營造業管理規則、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此係針對各別行業所做規範;而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則對各機關機關營繕工程、定製、變賣財物之稽查做一般性之規範,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廠商串通圍標為違法行為,一旦在開標時發現,除當場宣布廢標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罰。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此外,現行法令尚無針對圍標行為之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做出明確規範,在公平交易法施行前,除以上規範外,圍標行為之法律責任,依學者見解於民事上可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主張因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於發現後一年內得撤銷之,受詐欺人亦得主張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於刑事上,圍標亦構成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圍標人應負詐欺罪之刑責 。自民國八十年二月四日公平交易法公布施行以來,學說及實務均肯定圍標行為可依平交易法加以規範,由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而言,圍標行為在公平交易法上究具何等意義殊值探討。 本文對圍標與公平交易法之研究,分七章論述之,各章討論內容如下: 第一章 緒論:簡述研究動機與目的,及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 公共工程與公平交易法:本章先簡介公共工程之特性為何,次論我國公共工程招標之方式及其法令依據,最後再闡述公共工程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 第三章 圍標行為之方式與危險—類型化標準:圍標為何稱為搓圓子?圍標係如何形成?本章先簡述圍標之意義,再援引日本法之規定區分圍標之行為方式;其次,就日本獨占禁止法及我國公平交易法對圍標行為規範之類型化標準加以說明。 第四章 各國針對公共工程圍標之規範:本章就德國、美國、日本、法國等國對圍標行為規範之立法例做一介紹。 第五章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圍標之非難性來自限制競爭層面及不公平競爭層面,故探討圍標之構成要件,亦應分由此二層面來加以討論,並引我國實務上見解做為論據之基礎;附帶澄清聯合承攬與圍標之關係。 第六章 我國公平法上圍標之法律效果:本章對圍標行為在公平法上構成何之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作一論述。另就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效果,亦稍加論述。 第七章 結論:本章簡述各章要點,並提出若干立法建議。 公共工程圍標與公平交易法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 公共工程與公平交易法 第一節 公共工程之特性 第二節 公共工程招標方式 第一項 我國公共工程招標制度概說 第二項 日本之立法例 第三項 美國之立法例 第一款 競爭程序 第二款 非競爭程序 第三款 小額採購程序 第三節 公共工程招標之法令依據 第一項 前言 第二項 公共工程招標與公平交易法之關係 第一款 市場機能與公平交易法 第二款 招標制度與公平交易法 第三款 圍標行為之違法性 第一目 限制競爭層面 第二目 不公平競爭層面 第三章 圍標之行為方式與危險—類型化標準 第一節 圍標之意義 第二節 圍標之行為方式—類型化標準 第一項 選定預定得標者之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決定得標預定者 第二款 有違反之虞行為 第三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 第二項 決定得標價格之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 第二款 有違反之虞行為—交換有關招標對象之 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水準之資訊 第三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 第三項 決定得標數量之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決定得標數量、比例等 第二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概括地公布政府機關 招標的得標實績 第四項 資訊的蒐集、提供、經營指導等行為 第一款 原則違反行為 第二款 有違反之虞行為 第三款 原則不違反行為 第四章 各國針對公共工程圍標之規範 第一節 德國 第一項 規範結構概說 第二項 營業競爭限制防止法規範之圍標型態 第三項 處罰圍標之立法建議 第二節 美國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美國法上對圍標之規範 第一款 反托拉斯法之規範 第二款 聯邦政府採購規則之規定 第三款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概說 第三節 法國 第四節 日本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日本獨占禁止法上對圍標之規範 第一款 不當交易之限制 第二款 事業團體之禁止行為 第三款 不公平之交易方法 第三項 日本獨占禁止法上圍標之成立要件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圍標行為之成立要件 第三款 圍標之成立時期 第四項 圍標行為在獨占禁止法上之效果 第五項 刑法之規範 第六項 營造業法之規範 第五章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 第一節 概說—我國法制上對圍標之規範 第一項 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第一款 民事責任 第二款 行政責任 第三款 刑事責任 第二項 刑法之規範 第三項 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節 圍標行為在公平交易法上之類型 第一項 反競爭法類型—聯合行為 第二項 不公平競爭類型 第三節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聯合行為 第一項 聯合行為規定之構成要件 第一款 聯合行為之主體 第二款 聯合行為之方法—主觀要件 第三款 聯合行為之內容 第四款 聯合行為之目的 第五款 聯合行為之結果 第二項 聯合行為成立時期 第三項 實務見解 第一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 第二款 司法案例 第四項 圍標與聯合承攬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見解 第四節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構成要件—不公平競 爭 第一項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 第二項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 實務見解 第一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 第四項 租借牌照、借牌參標 第一款 概說 第二款 案例研析 第三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近見解 第六章 我國公平交易法上圍標之法律效果 第一節 聯合行為類型之圍標 第一項 民事責任 第二項 刑事責任 第三項 行政責任 第四項 小結 第二節 不公平競爭類型之圍標 第三節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效果 第七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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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營業競爭法制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competition laws of China and Taiwan

滕萬峻, Teng, Wan-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在探討兩岸營業競爭法制之內容及異同。主要內容如下:(一)兩岸先後制定了營業競爭法,如台灣於1991年制定的公平交易法,大陸於1993年制定的公平交易法,兩岸營業競爭法各有其特色,但大陸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之內容基本上並未對反壟斷部份加以規範,僅有對公用企業及行政部門之限定購買行為和行政機關的地區封鎖行為加以限制,結合部份則完全未加以規定,聯合行為部分則規範了串通投票行為;台灣公平交易法則分別對不公平競爭行為、壟斷、結合、聯合、皆加以規範,內容上較大陸完整。(二)大陸的壟斷行政性壟斷為主,為其特色,主要包括部門壟斷及地區封鎖,此乃計劃經濟體制過渡至市場經濟所產生之弊端。(三)大陸反壟斷法未來制定之必要性及時機的探討。(四)大陸市場體制若干問題之探討。(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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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贈品贈獎促銷行為規範之研究 / A study of Regulation of conduct under the Fair Trade Act for the enterprise's campaigns of promotional gift-away and awards

丁丞康, Ting, Cheng Kang (Rob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事業採行贈品贈獎促銷活動時其動機除追求利潤極大化外,無外乎是要自市場競爭對手吸引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若事業所提供之贈品或贈獎之價值過高,意圖藉此將競爭者逐出市場,或者是阻礙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係屬於「顯失公平」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且由於贈品贈獎最主要之經濟性質為減價以促銷原產品,當贈品贈獎之價值過高時,此時提供贈品贈獎之事業就有可能涉及不公平競爭。 本研究論文以我國公平交易法對事業採行贈品贈獎促銷行為規範為出發,就104年修法前之案例探討及修法後之新發展,分別作案例分析及事業對新法條的看法調查。案例分析的部分,以個別案例事實、公平委員會處分理由進行評析;在事業對新法條的看法調查上,則採用實證研究,以問卷調查方式,收集整理受訪者意見,並就所得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檢定,所得結論與建議,期能提供後續研究者及公平委員會未來制定相關法條、辦法之參考。 / The intention to conduct the promotion of gift-away (gifts) and/or awards (prizes) is mainly to maximize the profits for the enterprises. In addition, it is also in the consideration where to solicit the customers to deal the business transactions from the competitors. The enterprise provides promotional gift and/or prizes of which the values are extremely high, and its initiative in origin is to kick-out the competitor from the market, or prevent any new marketers’ entries. These behaviors are so called “unfair” and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Fair Trade Act. In addition, the objectives of conducting gifts and/or prizes promotions are mainly to promote the sales by discounting the selling prices under the economics essential. Once the value of the gifts and/or prizes is extremely high, it would be potentially involve of the unfair competition. This study is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Fair Trade Act in the area of enterprise’s campaigns of promotional gifts and/or prizes. It covers both cases studies of Business Guidance as issued by Fair Trade Commission in before 2015 and new development immediately after the amendments promulgated on February 4, 2015. As for cases study, it was done by analyzing the case facts, Business Guidance as issued by the Fair Trade Commission. As for the enterprises’ view on the new development of the amendments, this study adopt a survey solicited the feed backs for analysis. Based on the survey results, the report ended with conclusions and suggestions where could give some ideas for further studies as well as helps Fair Trade commission to proceed new amendments in the near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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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服務業於公平交易法上之適用關係與規範問題 / Study on the legal liability and regulation issues to Profession under the Fair Trade Act

林馨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專門職業人員資格之取得,依憲法規定必須經過依法考銓之程序,此等對人民營業自由所設之規範,目的固在維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但也因此造成專門職業服務市場之參進障礙,形成供給面之限制。再者,由於專門職業服務具有資訊不對稱之特性,造成市場失靈現象,使得該市場中存有管制之必要性。然管制有其功效、亦有弊病,最明顯者是阻礙創新與進步。因此於管制的運用及競爭法之介入二者間,有必要尋求一適用之界線。 於外國實務上,如美國,歐盟和日本等,競爭法是否適用於專門職業已無疑義。除了在特殊情況下(如美國的州政府行為豁免原則)可能豁免競爭法之適用外,並不能僅因行為涉及專門職業即認為不適用競爭法。雖專門職業服務業與一般商業服務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惟此僅意味著在專門職業服務市場中之競爭狀況可能有所不同,故應以合理原則,於個案中具體考量產業特性、市場結構、行為效果等因素,始能作出是否違法之判斷結論。 99年開始我國公平交易法適用於專門職業服務業之問題開始發生爭議,短短5年內即可見行政法院之見解有明顯變化,而公平交易委員會歷經數案爭訟過程後,亦開始省思及加強如何論述其認定違法之依據,以尋求行政救濟機關之支持。本文即針對專門職業服務業於公平交易法上之適用關係與規範問題,進行深入之探討,並期能藉由法律與經濟等不同角度之觀察與分析,對未來公平交易法就此議題之具體適用方法,提出建議供參。 / Professionals are required to be registered through examination under the Constitution. Although such requirement is considered necessary to enhance public interests and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and their properties, it also results in the barrier of entry into relevant market. Simultaneously, professional regulation is often addressed to a perceived “market failure” in the market for professional services due to its characteristics of information symmetry. Regulation of professional services can protect vulnerable consumers, but it can also prevent innovation and other competition. The conflict between regulation and free competition therefore exists and the boundary should have to be found. In US, EU and Japan, whether the competition law should apply to the professionals is no longer a question. Although professional services by their nature may differ significantly from other business services, that only means the nature of the competition in such services may vary and should be judged by the Rule of Reason under the competition law. Only in very specific situations (such as the “state action doctrine” in US) would there be an exemption. Similar discussion occurred in Taiwan since 2010, and just during 5 years could we see the obvious change of opinions expressed by Administrative Courts. Taiwan Fair Trade Commission faced numerous challenges through the petitioning procedure in cases related to professionals, and tried hard to strengthen the economical analysis in late cases. This study discusses the related issues of professional service under the Fair Trade Act through legal and economic analysis, and try to make recommendations on handling relevant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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