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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的國際規範侯權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從蘇聯在一九五七年成功的發射人類第一枚人造衛星之後,自此人類社會即走向太空時代。我國相關的航太工業雖然起步較晚,但自民國八十年代起,已由國科會所屬之太空計畫室與美國進行合作,如今也有數枚科學用途的衛星運行於地球軌道上。
在外太空運行的各種外空物體中,以衛星的數量最為龐大,而衛星工業所創造出來的商業利益,潛力亦甚為可觀。現今在通訊、氣象、地球遙測、科學各方面,大量仰賴藉助衛星所提供的服務。
國際社會對於太空時代的來臨早有因應。自一九六○年代起,透過「聯合國和平使用太空委員會」進行一連串的太空法條約制定工作,並且卓有成效。國際太空法無疑地已經成為繼國際海洋法之後,最重要的分支之一。因此,本研究對於國際太空法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則提供深入的研究,並針對衛星的管轄權及實務上發射一枚衛星時所應考量的相關法律問題加以探討。最後,若是外空物體,包括衛星在內,對於太空中及地面上的人員、財產發生損害時,在程序上及實體法方面,應如何藉由國際太空法解決損害賠償的問題,作有系統的整理、探討。文中並以國際社會上實際發生過的案例,蘇聯、加拿大如何藉由一般國際法及國際太空法,解決蘇聯衛星「宇宙954號」墜落加拿大境內的損害賠償問題。
國際太空法對於新型態的國際侵權行為仍無法提供有效的解決規範,國際社會實有必要繼續制定相關的國際條約。不過這似乎有賴國際上的太空強權國家們,捐棄成見,破除狹隘的國家利益觀念,以長遠的國際社會利益為宗旨,始能克竟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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