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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賓禮到禮賓—外使覲見與晚清涉外體制的變化 / From binLi to protocol: the courtesy ritual of enovys and the change of foreign-related system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尤淑君, Yu, Shu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為結合政治史、外交史及禮儀史的著作。以學界對晚清外交的研究為基礎,聚焦於「外國公使覲見禮」的制訂,並利用晚近整理出版的多國檔案、日記、回憶錄,及藏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的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檔案、外務部檔案等資料,重新討論清代賓禮體制的原型、變體及其過渡到西式外交禮儀的過程,分析中、西禮制的衝突根源,進而探討「天下秩序」與中國近代政治文化的關聯。經本論文的考察,研究成果有四。 本論文先概論清代「賓禮體制」的運作過程,並說明康熙、雍正年間的「賓禮體制」具有相當大的彈性空間,其制禮原則不只是「朝貢禮」,還有用於不稱臣納貢者的「客禮」,作為「朝貢禮」的補充。 其次,說明咸豐君臣在《天津條約》的約束下,不得不允許公使駐京等條款。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的設立,不完全是清政府因應對外交涉的新局面,更多是出於維護「賓禮體制」的考量,並延續過去「督撫外交」的成例,由三口通商大臣、五口通商大臣作為對外交涉的第一線。 再者,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援引康熙、雍正年間款待俄國使節團之事,重新提出「客禮」,讓「鞠躬禮」與「跪拜禮」不再是絕對的對立,反而有變通的空間,讓外國公使得行「鞠躬禮」。清政府利用「客禮」概念,以「天下秩序」包容歐美各國與中國的政治關係,再將外國公使定位為皇帝的「客臣」,並將「外國公使覲見禮」解釋為皇帝優禮外使的恩典,遂得到中國官民的認同,維護皇帝作為「天子」的至尊地位。 第四,《辛丑和約》簽訂後,清政府雖透過擯者轉譯的方式,讓外國公使仍是皇帝的「客臣」,不致出現君臣逆位的狀況,但清政府只能在形式上維持皇帝的權威。外務部不能再像過去那樣用「名分秩序」,作為涉外禮儀的制禮原則,「西禮中用」已是不可避免的趨勢,表示清政府無法再以「天下秩序」包容歐美各國與中國的關係,只能藉由「國際法」的慣例,利用條約去約束外國官民的行動,以挽回中國的利權。 最後,經本論文對「外國公使覲見禮」的考察,得知「賓禮」到「禮賓」的改變,並非一蹴而成的,也不是全出於外國公使的逼迫。清政府面對外來刺激時,自有其內部轉換的機制,不僅有外在形式上的變革,更有內在觀念的調整,故清政府提出「客禮」概念,作為中禮與西禮的過渡禮儀,也是「天下秩序」與「國際法」的思想銜接。當「客禮」無法再解釋公使請覲,清政府廢除禮部,「賓禮體制」宣告結束,「天下秩序」也不再是清政府對外關係的中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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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澳門中學對嚴重違規學生的處理研究

黃民俊 January 2007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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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性交易管制政策之研究-以臺北市警察取締為例 / The research of the Sex-Trade Regulation Police-A case study of law enforcement of Taipei City Police Department

林俊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之規定,是我國目前性交易管制政策之法源依據,該條文係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管制原則。然就憲法保障人權之基本精神而言,性交易開放與否關係著憲法保障人民之工作權、生存權、性自主權及隱私權等。本文將從憲法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以各號有關於工作權、性自主權、隱私權等大法官解釋,檢視當下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性交易之管制是否符合時宜,是否有侵犯人權及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在論文章節安排部份,第貳章除了蒐集相關文獻外,另以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為主軸,結合各學者的看法及其他大法官協同意見,進一步對解釋文做說明。之後再針對釋憲及修法前後警察機關對於性交易案件之取締方式及外國性交易管制政策做比較,分析評估性交易合法化是否有違社會善良風俗,社會善良風俗的定義是否一成不變;第叁章部分則依研究目的、研究問題及研究倫理擬定訪談大綱,並律定訪談過程及對象;第肆章部份則以親自訪談方式,針對性工作者及基層實務警察人員進行訪談,請受訪者對於當下性交易管制政策,分別就工作特性、執法取締、人權保障及其他建議等四部分提出看法;第伍章結論部分,除了提出本研究之發現外,並評估開放性交易之可行性及對我國當下性交易管制政策提出修法的建議。 從事性交易之性工作者,大多數為面臨龐大經濟壓力的弱勢婦女,法令的禁止只會迫使她們淪為制度性剝削的受害者。我國政府針對性交易行為,應擬定適宜的管制政策,以有效的管理政策替代執法取締,如此一來,才能體現我國憲法保障人權之基本精神。 / Our regulations on sexual trade is based on Social Order Maintenance Act (abbreviated to SOMA), which adopts the principle of what in main provisions are prohibited yet the exceptional causes are permitted. Regarding the Constitution of R.O.C on citizen rights , such as work, sexual autonomy, and privacy, however, such ideas above are all referred to whether the permission of sexual trade is OK or NOT. We will look into some regulations of sexual trade, via bits of Grand justice interpretations, to determine if SOMA would be appropriate now days and if it would defy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and human rights, from the aspect of the Constitution that ought to secure Human rights. Besides collecting related materials, we will further explain the No.666 Grand justice interpretation by combining some scholars’ researches and opinions and some Concurring opinions, and that would be demonstrated on Chapter 2. Secondly, we’ll analyze whether the legalization of sexual trade would be against the social convention, or whether the definition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s is permanent. On chapter 3, we’ll establish the main structure and distinguish those who necessarily receive our interview in line up with the cause, problems and ethics of researching. On Chapter 4, we’ll interview the police officers and sexual traders in person to absorb their opinions on by-then regulations, clampdown, human rights of sexual trade and their recommendations. In the final part of the essay, in addition to proposing our discoveries, we will put forward our suggestions on the revision of by-then sexual trade regulations and evaluate the possibilities of validation of sexual trade. Those who feed on sexual trade mostly are afflicted from enormous economic pressure and the ban on sexual trade of regulations make them institutionally deprived. In order to exert the spirit of the Constitution that ought to secure human rights, we advise the government need to enact appropriate laws and rules focusing on sexual trade behavior to effectively replace the clampd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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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話雲端-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法益定性與立法建議 / Let's cloud computing!?: Legally protected good and Legislation of Computer crime

王文成, Wang, Wen 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分為六章來呈現整體架構,於以下分別敘述。 第一章是緒論,就整體論文的研究動機、問題意識、研究方法以及論文結構作一個完整的交代,得以令人快速了解論文的內容以及契機。 第二章即就雲端運算的定義、發展、特色等要素,來釐清雲端運算就何所指,以及雲端運算對於現行電腦使用關係與現行電腦犯罪規範的影響。並進而指出現行電腦犯罪的規制可能因為雲端運算的到來而失去遞續性,產生了適用上的困境。 第三章的部分即是自我國電腦犯罪的發展過程作分析介紹,並且也就外國立法例的處理態度做對照,從我國電腦犯罪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制定之前對於電腦犯罪規制的傳統見解,到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修訂過程以及結果所呈現的整體罪章特色,以及所產生問題等皆是本章要處理的問題。並且在比較法的部分,亦詳實的呈現了當初設計規制時的該國情勢,以及修法後所遭到的批評,並且配合整體國際情勢對於我國電腦犯罪規制的去從給予一點建議。 第四章的部分則是以罪章施行後的實際面向來探討罪章所產生的適用上問題。畢竟自罪章制定施行至今已有約十年之久,於實務上的適用案例亦多達數百件,則實務上如何適用此些條文即是令人好奇之處。同時就該罪章所規制的各種行為態樣而言,在規制的設計上於現今受到何種批評,此些批評可能來自學界於分析法條後所產生的檢討聲浪,亦可能來自實務界於適用上所產生的困惑表示,更重要的則是有關行為規範的遞續性,亦即在雲端運算時代來臨後,此些行為態樣具體而言在適用上可能碰到何種困難,以及應該就何方向作改進。 第五章的部分則是對於前揭章節的分析結果的具體運用。首先必須從頭開始分析「電腦犯罪」,找出面對變動迅速的資訊科技的正確態度,並進而實踐此種態度來設計電腦犯罪的規制。在確立正確態度之後,即要基於此種態度對於電腦犯罪的規制作設計,包括罪章的保護法益、電腦概念的確定、以及細部的行為態樣以及處罰架構等問題,以建構一個對於電腦犯罪的規制模型。並且為了確保所建構的模型不但得以解決現有問題,亦存在本文所強調的遞續性,故在建構出規制模型後,本章仍挑起了以前述章節中所提及的案例,以及雲端運算出現後可能會產生的案例為對象,以所建構的模型來適用於該些案例的擔子。 最後的章節即是結論,亦即對於上述各個章節所得出來的研究成果作一個最大的總結,其中除了彙整每章所得出的結論外,亦以一氣呵成的敘述方式來為整本論文最終所要表達的立場作一個鮮明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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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oIn5の高磁場超伝導相に関する理論的研究

細谷, 健一 24 July 2017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理学) / 甲第20601号 / 理博第4316号 / 新制||理||1620(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理学研究科物理学・宇宙物理学専攻 / (主査)准教授 池田 隆介, 教授 川上 則雄, 教授 松田 祐司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Science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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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近世の宗教秩序―浄土真宗の宗旨をめぐる紛争―

小林, 准士 24 November 2022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論文博士 / 博士(文学) / 乙第13509号 / 論文博第666号 / 新制||文||725(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国史学専攻 / (主査)教授 上島 享, 准教授 三宅 正浩, 教授 谷川 穣 / 学位規則第4条第2項該当 / Doctor of Letter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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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角色對國中生偏差行為影響的貫時性分析 / The Effects of Teacher Roles on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Deviant Behavior: Evidence from Taiwan Education Panel Survey

汪慧瑜, Wang, Hui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探討國中教師的經師角色(投入教學)、人師角色(投入輔導)、導師角色(注重班級成績、注重班級整潔秩序)等變項對於國中生偏差行為的貫時性影響。研究資料取自中央研究院調查研究專題中心學術調查研究資料庫中的「台灣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第一波國中學生問卷【限制版原始數據】、第二波國中學生問卷【限制版原始數據】、第一波國中家長問卷【限制版原始數據】、第二波國中教師問卷【限制版原始數據】。 本研究又分為兩個子研究。研究一使用兩波問卷中的20,055筆國中生問卷及家長問卷,研究二使用兩波問卷中的8,794筆國中生問卷、家長問卷、導師問卷。本研究採用Rasch模式垂直等化、結構方程模式、階層卜瓦松模式分析資料,研究結果如下: 一、「人師角色」「經師角色」對國中生偏差行為影響的貫時性分析 (一)國一教師投入教學對於追蹤樣本國一學生偏差行為有顯著影響,教師越認真教學,學生偏差行為分數越低。 (二)國一教師投入教學對於追蹤樣本國三學生偏差行為有貫時性顯著影響,國一教師越認真教學,國三時追蹤樣本學生的偏差行為分數越低。 (三)國一二教師投入輔導對於追蹤樣本國三學生偏差行為有顯著影響,國一國二教師越投入輔導,追蹤樣本學生國三時的偏差行為分數越低。 二、「導師角色」對國中生偏差行為影響的貫時性分析 (一)追蹤樣本國三偏差行為顯著較該生國一時嚴重。 (二)偏差行為與性別有關,男生偏差行為分數顯著比女生高。 (三)追蹤樣本國一至國三偏差行為惡化程度與性別有關,男生偏差行為惡化情形顯著較女生嚴重。 (四)追蹤樣本國一至國三偏差行為惡化程度與該生國一時的學業成就有關。國一成績較差,國三偏差行為惡化程度顯著較嚴重。 (五)追蹤樣本國一至國三偏差行為惡化程度與該生國一時的讀書習慣有關。國一讀書習慣較差者,國三偏差行為惡化程度顯著較嚴重。 (六)導師要求班級學業成績,對於國中生偏差行為有顯著影響,導師越注重學業成績,該班學生偏差行為越低,且該影響具貫時性。 (七)導師要求班級整潔秩序等生活常規,對於國中生偏差行為有顯著影響,導師越要求班級整潔、秩序,該班學生偏差行為越低,且該影響具貫時性。 (八)國中生偏差行為與就讀學校公私立與否有關。私立學校學生偏差行為分數顯著較公立學校學生為低,且該影響具貫時性。 研究者並提出建議供教育實務工作者及教育主管單位參考。 / The purposes of the study were to explore teacher roles including instruction role, guidance role and headroom teacher’s role, and to find out the effects of teacher roles on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deviant behavior. The data used in the analysis are from the nationally representative 2001–2003 Taiwan Education Panel Survey, including students’ questionnaire, students’ academic tests, parents’ questionnaire, and teachers’ questionnaire. In study 1, data from a 2-wave panel (N = 20,055), tested in the 7th and 9th grades, were used to estimate a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 The model was used to compose a previously observed teacher’s instruction role (teaching engagement) and guidance role (guidance engagement) in wave 1. In study 2, data also from a 2-wave panel (N=8,794), were to estimate a hierarchical Poisson regression model, in which independent variables were achievement-oriented headroom teacher role and discipline-oriented headroom teacher role, and dependent variable was students' deviant behavior.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teachers who devoted themselves in teaching and guiding students could reduce junior high students’ deviant behavior, and the effects were longitudinal for at least 2 years. Also, both achievement-oriented and discipline-oriented headroom teachers could reduce junior high students’ deviant behavior, and the effects were longitudinal. Implications for current practice and future research are also discu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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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處罰對象之研究

何弘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行政罰有關處罰法定主義之內涵,包括處罰構成要件、處罰對象與處罰種類等等。長期以來我國行政法學界與實務界對處罰對象此議題的探討卻相當零星,依現行法規及實務運作上,處罰對象並不限於自然人,甚至並非以自然人為主,還包括法人、行政機關、非法人團體及其他尚未定位之組織等等非自然人之部分,然而渠等是否得成為處罰對象,或為什麼可以成為處罰對象?其理由或要件如何判斷?卻付之闕如。特別是在行政罰法公布施行後,其第3條規範之行為人概念所指為何?其定義之內容與現行法之適用有否扞挌?及是否等同處罰對象,均有待究明。而代理人之行為如何評價,私法上之代理制度可否當然沿用?再者,自然人與私法人間處罰選擇的分擔與併罰,如何判斷?有無違反比例原則等問題。甚至複數處罰對象有無競合之問題,及競合時該如何處理?皆屬本論文研究之重點。從而,本論文試著從比較立法例、我國現行法規、學說、實務上之行政法院、行政機關等法律見解,來探究有關行政罰處罰對象的範圍及界定等爭議問題,並試著建構一套解決上述問題的方法,提出研究結果及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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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教育哲學思想之研究

張育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 探討了「兒童化的成人」與「成人化的兒童」呈現了台灣的「人性危機」,也可稱是「教育危機」。人們尚未達到啟蒙以來的理想成為獨立、自由、自主的人性狀態,而盧梭這位相當接近我們當代思維的哲人被稱為「人性權利的恢復者」,以及「童年的擁護者」。他不僅是一位舊時代的批判者,更是一位新時代的設計。盧梭之思維對於當代各種人性問題的分析仍然精闢透徹,本文希冀透過盧梭之眼作為闡述與批判我們當前危機的理論依據。 一般人很習慣地從文學、政治與教育三個角度來詮釋盧梭,讀者依據自身的興趣來揀選某一個詮釋的視角。將作者思想切割的結果導致人們對盧梭思想的含糊與矛盾或是盧梭人格之異常感到難以理解。本文將以盧梭的《第一論》《第二論》、《社會契約論》、《愛彌兒》、《懺悔錄》、《對話錄》、《遐思錄》為研究血肉,前四本為「理論性著作」與後三本為「自傳性著作」,考察盧梭理論性與自傳性之間的辯證關係來從文學、政治與教育的三個面向綜觀盧梭的思維與其心靈。 本論文透過三個詮釋循環的步驟對於盧梭的部分與整體不斷地進行理解。步驟一是依據盧梭作品的年代順序對於文本進行理解。步驟二是根據盧梭作者本人對於其性格與文本的詮釋與評價,來支援研究者對其文本整體的理解。步驟三是透過重要二手文獻對於盧梭的詮釋來補充對盧梭的理解。由這三個步驟得出兩條理解盧梭思想之進路:進路一是自傳與理論的系統關係,進路二是教育與政治的辯證關係。本人將以上的詮釋步驟與理解之進路繪製成「理論架構圖(一)」與「理論架構圖(二)」,也是本論文各章節之骨架。 第二章 啟蒙時代與盧梭,主要根據「理論架構圖(一)」在第一節 啟蒙時代 考察盧梭的時代背景—日內瓦與法國。在 第二節 盧梭其人 再概述盧梭生平經歷的與探討盧梭之性格。最後在 第三節 《懺悔錄》、《對話錄》、《遐思錄》:對自我之剖析 闡述盧梭的自傳性著作與理論性著作之系統關係。根據以上三節作為綜觀盧梭思想與其人之背景知識。有一點至關重要的是,盧梭的自傳性著作不僅是作為「自傳」具有「自我辯駁」(Self-justification)的作用外,更兼備「自我揭示」(Self-revelation)的哲學意義,盧梭懷有將自己一生的經歷作為一種「人生範例」與「道德寓言」的哲學企圖。簡單來說,盧梭的自傳和理論之間有綿密的系統關係。 第三章 墮落的文明狀態、烏托邦的自然狀態與救贖之路,筆者從綜觀的角度探討了盧梭政治教育哲學思維的整體架構,也就是本文的「理論架構圖(二)」。在現代的向度裡,盧梭痛陳18世紀的文明疾病之根源,他以《第一論》作為文明疾病的診斷書。接續《第二論》在過去的向度裡找到了自然狀態與自然人作為診斷當前墮落的文明狀態與情感生了病的文明人之診斷標準。最後,盧梭很明白救贖的希望不在過去而在未來,人們不可能重新回到蠻荒的時代變成「自然人」,他提出了三條通往救贖之路—公民、新自然人與孤獨者。盧梭在《社會契約論》指出他心中「理想的社會秩序」—「公民」如何可能。而《愛彌兒》則為盧梭「理想的教育圖像」,也就是探討「新自然人」如何在墮落的文明狀態中重新養成的教育過程。盧梭本人對自身文明病徵治癒之方式是退回到社會之外,作為一個孤獨的遁隱者與遐思者,雖然盧梭在「自我放逐」的歷程獲得了心靈療癒的力量寫出了如《愛彌兒》與《社會契約》的巨作,但正是這些嘔心瀝血之作成了遭受社會流放的理由,而命運的最終,孤獨流浪者用了絕對的方式遁隱到他的內心世界不再同時代人對話,這不並是一條真正通往救贖之路。 本文第四章 盧梭之人類圖像,將先從《第二論》與《愛彌兒》考察盧梭對「人性」概念的探討,前者是從「人類發展史」整體的人類之角度,後者是從個體「人性發展史」的角度出發。這兩個側面勾勒出盧梭「人類圖像」的全貌。第一節 人性之基本預設 將探討盧梭對人性的基本看法,有一點需要強調的是,盧梭—曾懷抱著成為當時代的「俄耳浦斯」音樂家夢—或許多少有音樂家的思維,他希望創作出「情感」與「理性」彼此和諧的人性奏鳴曲。盧梭雖然高舉了情感的旗幟,但他不捨棄理性應有之地位。第二節 從自然狀態走向文明狀態 將闡述盧梭對人類文明發展的想像,人類如何從過去最純粹的「自然狀態」邁向人類的「黃金時期」,最後走入「墮落的文明狀態」—現狀。最後,盧梭主張只有好的政府才能培育出有道德之公民,而好的政府要免除對人們的宰制與歸順,良好的社會制度能夠改變人類的本性,使人從個體到公民,盧梭認為理想的社會秩序是建立於「普遍意志」之上的理想社會。 本文第五章 盧梭之教育理論 之 第一節 自然教育基礎之設定 與 第二節 個體發展之四個時期 主要按照《愛彌兒》的文脈,對盧梭的教育理論進行概念的整理。筆者在 第三節 對照的教育範例 對勘了《懺悔錄》裡的盧梭與《愛彌兒》裡的愛彌兒的生命經驗與教育歷程,以豐富對盧梭教育理論的整體性理解。《懺悔錄》展現了盧梭個人的人性歷史,筆者以此作為「自然教育的想像範例—愛彌兒」之對照的教育範例。最後,第六章 總結了盧梭與教育實踐,作為回應了本篇論文的起始問題「成人化的兒童」與「兒童化的成人」救贖如何可能—情感教育與理性教育並重,也就是一種全人的教育,而另類教育成了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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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爾的主控意識型態理論與電視媒介分析 : 以犯罪新聞的報導為例

王寓中, Wang Joh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這篇論文的研究目的是,以「犯罪新聞」的研究為例,探討英國文化研究 代表人物Stuard Hall 的「主控意識型態理論」理論的詳細淵源與脈絡, 並根據Stuard Hall 的理論架構,針對國內電視日常性的犯罪報導作實例 的分析研究。在理論部份,本研究檢視二個典範觀點下三個研究取向的理 論,分別是多元主義觀點下的客觀性研究傳統與媒介現實建構理論,以及 承襲馬克斯主義架構下英國文化研究學者Hall的主控意識型態理論。除了 探討犯罪新聞的相關文獻以外,也對理論的基本假設和觀念架構作深入的 分析與評論。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以符號學分析法表意三個層次的分析 為架構,分別是文本外延意義的分析、文本內涵意義的分析及意識型態的 解讀。分析的樣本是三家電視台八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至廿五日晚間新聞的 日常性犯罪新聞報導,包括影部的畫面分析及音部語言的敘事分析。分析 的結果顯示﹕在文本外延意義上,犯罪新聞的敘事結構是以社會平衡遭受 破壞開始,而終於犯罪者被逮捕,社會恢復平衡,中心情節則是歹徒的行 動及警方的補救反應﹔而在影部的呈現,犯罪新聞的畫面是在有限的組合 要素中,作檢選與組合的工作,並依語言的規則排列敘事。在內涵意義的 分析上,犯罪新聞所隱涵的社會文化意義是透過警方╱犯罪者兩元對立的 關係,構連出社會之內╱社會之外、正╱邪、及道德╱罪惡的文化迷思, 以譴責非法,同時認可社會集體的道德與秩序的完整。然而,這樣的文本 論述是意識型態權力表意的結果,因為文本最後強調的是法律與秩序的不 可侵犯性,以及社會控制機構與社會權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維繫社會 的基本權力結構和規則,至於犯罪者所處社會結構的位置及權力壓制的歷 史結構因素則被加以隱藏或排除,以系統性的傾向複製社會中既有的意識 型態,同時也複製了既有的主控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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