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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都市更新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 Urban Regeneration: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林文喻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都市更新條例主要係規範私人以權利變換方式施行都市更新事業,國家期藉民間資金與技術完成都市更新興辦任務,致力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卻引起不少爭議。本文探討國家引導實施者參與都市更新(劃定更新地區、訂定都市更新計畫、確定實施者資格與更新單元、變更都市計畫等)相關問題。 研究發現,主管機關公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產生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法定同意比例門檻降低之效果,致使實施者能較輕易啟動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具一般處分之效果。相關權利人如對更新地區範圍劃定認有不當,應予提起行政救濟之機會,然劃定更新地區事涉獨立專家委員會所作決定,有判斷餘地之保護,權利救濟有其困境。為降低決策錯誤風險,以正當行政程序檢視政府公告更新地區過程,有必要擴大民眾參與。而劃定更新地區,未必訂定都市更新計畫,導致許多更新地區欠缺都市更新計畫,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逕循都市計畫之指導,更新單元易淪為個別拆除重建,衍生景觀不協調、公共設施不連貫等問題。亦因缺乏都市更新計畫規範所屬地區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造成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一體適用同樣基準,都市發展因地制宜遂成疑義。 再者,實施者於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已具特殊權限,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階段,主管機關應加強對實施者資格審查,並對自行組織更新團體予以輔導。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履行供用義務,須有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公益性,應檢討實施者強制更新地區外不同意參與戶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目的,及有無必要於更新地區外實施都市更新。 最後,都市計畫係大規模宏觀地對都市未來之布局,較難細緻地對局部窳陋地區微觀規劃,又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時程冗長,即時反應都市動態發展將有難處,故當都市更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在不影響都市整體發展與一定條件限制下,有必要變更都市計畫配合都市更新實施,如此,因實施都市更新而啟動都市計畫之變更,應解釋為按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或同條例第二十條所為之都市計畫變更,乃有別於通盤檢討、個案變更都市計畫變更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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