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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兩國國民小學校長甄選制度之比較研究 /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recruiting system of Taiwanese and Korean elementary school principals朴濟英, Pwu, Jih 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壹、本研究目的
一、了解國民小學校長的職責。
二、了解國民小學校長所應具備的能力。
三、了解中、韓兩國國民小學教育人員的養成制度及其異同。
四、了解中、韓兩國國民小學校長甄選制度之異同。
五、探討中、韓兩國國民小學校長甄選制度之優缺點,並提出改進之建議。
貳、研究方法及程序
本論文的研究方法係以「文獻分析法」和「比較法」為主。在第二章中,筆者依據「文獻分析法」,探討比較教育學理論、甄選理論的學理基礎、校長之職責及其應具備之能力。第三章則根據「文獻分析法」,探討並介紹韓國教師及校監之任用與升遷制度和韓國小學校長之甄選制度。第四章亦依據「文獻分析法」,探討中華民國教師及主任之任用與升遷制度以及中華民國小學校長之甄選制度。第五章則比較和分析中、韓兩國小學的師資來源、新教師任用辦法、教師升遷制度及校長甄選制度。
參、研究結果
本研究的若干結果如下:
一、為達成其學校教有目標與促進有效的學校管理,小學校長應注重「計劃、組識、管理、教學視導及公共關係等」五種基本職責,而且為了圓滿達成其職責,小學校長應具備專業能力和領導統御之技巧。
二、中、韓兩國師資之培育均由以專門培養小學教師之機構為辦理之主體。韓國由各教育廳主辦小學初任教師甄選,經初、複選通過者,按初、複選成績合併之高低列冊候用;如按現行之師範教育法,從中華民國之師資培育機構結業者,得依其結業之學校及地區,並按結業成績之高低分發到校。再經實習一年期滿且通過檢定之後,始能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如按新訂定之師資培育法,從中華民國之師資培育機構畢業並通過初檢者,須再經實習一年期滿且複檢及格之後,始能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三、中、韓兩國的小學主任(中)與校監(韓)甄選、儲訓及派任辦法,則各比照其小學校長甄選制度辦理。
四、中、韓兩國小學校長之任用程序都經初、複選及儲訓通過者列冊派任,但其甄選及列冊辦法顯然有差異。
五、中、韓兩國小學校長候選者初選評分內容,均包括碩士以上學歷、教學年資、曾擔任行政工作之年資、最近幾年內之考核成績、研究訓練、學分進修、著作、獲獎、特殊事蹟、偏遠及特殊地區服務年資等各項目。因此其小學校長初選評分辦法能鼓勵教育人員自願參與進修、訓練及其他各種教學活動,或擔任教育行政業務及偏遠特殊地區之教育工作。但其所設定之計分比例不夠理想,且也不是很公平。而且所設定之項款中,對各候選者之品德並無法充分評量。
六、韓國小學校長候選者之複選,只透過口試去過濾候選者是否適任,且其口試未打分數,因此作用並不大;而在中華民國,經初選及格者,須再參加筆試及口試,最後再依據候選者之資績評分、筆試、口試合併成績高低錄用,其三個項目中,筆試項目對複選結果影響最大。
七、在中、韓兩國,經初、複選及格之小學校長候選者均須參與儲訓,成績及格者則列冊候用。韓國之初任小學校長係依據資績評分高低列冊派任;而中華民國則依據候用校長之甄選及儲訓合併成績高低列冊派任。
肆、建議
一、建立小學校長甄選制度方面
(一)教育當局應依據小學校長之職責及其應具備之基本能力,再就各方面之意見加以綜合研討,而後明確地制定出最適當擔任小學校長者的基本條件。
(二)小學校長甄選標準及歷程應符合如上第一項所述之具體、公開及公平之原則。
(三)小學校長甄選辦法應符合如上第一項之精神,並透過科學方法分析、評估此甄選辦法的各變項因素之後,再根據其結果去設定評分辦法。
(四)小學校長甄選評分辦法應以多元、有效、而客觀地長期評量其服務成績,俾能對各候選者之品德加以充分評量。
(五)在小學人事體制上,應考慮設定教師、主任(校監)及校長等各階段應有之合理的服務年限。
(六)繼續分析、評估影響小學校長甄選之各變項因素。如因社會需求、價值觀或其他因素之需要而必須改進此甄選評量辦法時,則應公開研討以修改之。
二、尚待繼續研究之問題
今後如想作更深一層之分析探討,則有待學術機構及有關人士對於小學校長甄選制度,進一步採取文件調查法,以及使用問卷調查法深入了解各界人士對小學校長甄選制度之看法,以建立健全而完整的小學校長甄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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