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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交際費基本限額規定合理性之研究

論文摘要
交際費是企業經營的一項必要成本,其是否應有限額之規定,又限額計算之標準是否合理,攸關租稅政策之合理性以及企業租稅負擔之公平性。我國現行所得法對交際費之基本限額規定以營利事業之業別及其營業額為基礎,是否能反映企業經營所須必要與合理的交際費額度,經常招致實務界的批評。尤其以營業額作為交際費限額計算基礎之規定,一直被認為容易造成中小企業交際費超限遭剔除,因而使其在租稅負擔上處於不公平的地位。然而上述批評皆無實證資料佐證,較缺乏說服力,因此本文利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民國8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電腦檔案資料為研究樣本,依據稅法交際費基本限額之規定,進行敘述性統計分析及迴歸實證模型分析,檢驗所得稅法對營利事業交際費列報基本限額規定之合理性,並輔以先進國家稅法對交際費列報之規定,作為我國參考改進之建議。
從美國、德國、日本三國稅制與我國所得稅法比較之結果,顯示交際費的列支設定限額是國際間一個普遍的現象,日本是就資本總額設限,不允許大企業列報交際費,中小企業則可在一定的限額下列報交際費,較能達成扶助中小企業之目的。美國、德國則就個別支出項目設定限額,並限制奢侈性的消費不得列報,較能符合實質課稅之精神。
經由敘述性統計之結果顯示:
1. 會計師簽證申報在交際費的列報上有節稅之租稅利益;
2. 各地區申報的交際費佔銷貨淨額比率有顯著不同,其中以台北市為最高;
3. 適用相同業別標準之不同行業間的交際費佔銷貨淨額比率存有顯著之差異,我國稅法規定只區分成三類,過於簡略,不能符合企業之需要;
4. 實務上企業交際費之支出情形,似與稅法依營業額採累退之規定相符,對中小企業並未過於嚴苛,但適用較低級距之小型企業則有容易超限之情形。
Tobit實證模型之結果顯示:
1. 現行稅法對交際費限額的規定,並非適用所有業別;
2. 現行稅法交際費規定對中小企業而言,並非過於嚴苛,而對其有不公平之情形;
3. 稅法對交際費支出設定限額有其必要性;
4. 企業之經營環境會影響交際費之支出。
因此,本研究建議我國可以參考日本之立法例,針對容易混淆之費用科目給予以明確的定義,並明示得列為交際費之支出項目,以減少徵納雙方對支出項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之爭議。同時,改採核實認定交際費,並就個別項目設定限額之規定,以避免企業過於浪費,兼顧實質課稅之精神。若限於稽徵成本之考量,欲維持總額設限之方式,應考慮企業有基本交際應酬支出之需要,此部份不應與營業額相聯結,允許企業列報固定額度的交際費支出,以減少企業因營業額較低而容易遭超限剔除的不公。此外,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租稅待遇上不宜歧視進口商,故本文建議取消此項優惠措施,以符合經濟情況變遷之趨勢。

目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3
第三節 研究貢獻………………………………………..4
第四節 研究架構………………………………………..5
第二章 文獻回顧…………………………………………….6
第一節 我國稅法對交際費支出之相關規定彙整……..6
第二節 交際費實務常見爭議之問題…………………10
第三節 稅法交際費規定國際面之比較………………17
第三章 研究方法…………………………………………...29
第一節 資料說明……………………………………....29
第二節 Tobit模型……………………………………...31
第三節 變數衡量………………………………………34
第四章 實證研究結果…………………...…………………42
第一節 敘述性統計分析…………...………………….42
第二節 迴歸模式之實證結果………...……………….5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67
第一節 結論與建議……………………...…………….67
第二節 研究限制………………………...…………….71
參考文獻……………………………………...……………..73
附錄一 虛擬變數邊際影響之計算過………...…………....78
附錄二 稅法法條規定……………………………………...82
附錄三 OLS迴歸模式之計算結果………………………..85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1122
Creators林煒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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