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設有復審與申訴程序,復審以行政處分為要件,不服復審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惟按大法官解釋以及實務見解,目前唯有「改變身分」、「公法上財產請求」和「於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三種情況,才能成立行政處分,明顯侷限於服公職基本權。而且再看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章所規定的實體保障項目,也同樣如此。因此,嚴格來說,我們似乎只是從特別權力關係邁入基礎與經營關係罷了。有鑑於此,本篇論文希望全面性地觀察公務人員的憲法權利,看看服公職以外的權利有沒有可能,以及是如何在公共職場上發生效果的。並且以美國憲法的理論與實務為借鏡對象,於每個章節都以台美對照呈現。在切入各個憲法權利之前,有必要先就公務人員的法律關係做個定位。換句話說,就是對所謂公法上的職務關係,或者特別法律關係做個定位,探討其之所以特別的緣由。就此,本文先在第一章以部門憲法的觀點,把我國公務人員制度的演進做個說明,同時就我國特別權力關係的演進和美國所謂特權理論的變遷做個比較整理,希望從中能導出公務人員制度的基本原則,作為後續操作各個憲法權利的基礎。接著,在第二章就作為雙方法律關係基礎的工作保障,也就是我們的服公職基本權加以說明。尤其我們從釋字第491號解釋起,已經強調事前程序保障。就此,美國是個強調正當法律程序的國家,其保障體制最有參考價值。再來,在第三章我們就公務人員的表意(言論)自由加以說明。並且以比較敏感的政治性言論和批判性言論為主。就此,美國都發展得比我們早很多,其參考價值當然也不言可喻。接下來,我們在第四章說明公務人員的隱私權,尤其職場上的資訊隱私權。就此,包括所謂隱私的合理期待如何適用於公共職場,還有當公務人員有違失嫌疑時,行政機關進行內部調查必須遵守何等憲法界限;以及,當公務人員沒有違失嫌疑時,行政機關為了人事行政需要或者為了確保值勤狀態,都可能需要蒐集公務人員的資訊,其憲法界限又如何呢?再接下來,我們在第五章探討公務人員的平等權。包括平等的司法審查模式、審查基準,以及為了排除公務人員遭到歧視待遇,現行法律還有行政救濟途徑有什麼該調整的地方,本章以美國體制來凸顯其中的不合理,並且尋求改善之道。接著,我們在第六章說明公務人員的其他自由利益,包括居住自由、生育自由、服裝儀容自由等等,主要以美國判例為背景。最後,在第七章做個結論,歸納美國在人事管理這個環節上的司法審查有哪些地方值得我們借鑑,同時在可能範圍內提出立法建議。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896515041 |
Creators | 徐崑明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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