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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債權契約--以債務約束、債務承認為中心

一、研究動機
二、研究範圍及方法
三、論文之主要內容
本論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動機、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無因債權行為。第一節無因債權行為:所謂無因債權行為,是使原因不成為債權行為之內容,原因超然獨立於債權行為之外,不以原因之欠缺或不存在,致債權行為受其影響,此即所謂債權行為無因性。但在此種情形,並非謂該債權行為有原因,而是原因已從法律行為中排除,不使其成為債權行為之內容,稱之為無因之債權行為。第二節德國民法上無因債權行為之發展:德國民法第七百八十條、第七百八十一條明文承認不要因的債務約束、債務承認,但在發展過程中是從負債字據而來,而且在學說上有不同看法,但通說及條文作肯定之看法。
第三章︰德國民法上之債務約束。第一節前言:依德國民法第七百八十條之規定「以契約為給付之約定,而其約定應獨立發生債務者,除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外,須以書面方式為約定,其契約始為有效。」第二節債務約束的構成要件:分為契約的成立、約束的對象、不要因義務的意思、契約的方式。第三節不要因債務約束在德國民法上之具體實踐:有價證券法上的義務在債權人和債務人兩者之間的關係、無效匯票行為的轉換、債務約束在不動產擔保設定之功能、指示證券的承擔、信用狀開發的通知、帳目之中之匯款。第四節債務約束的法律效果。第五節債務約束和原因關係的瑕疵。第六節不要因債務約束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第七節債務約束在德國實務之看法。
第四章:德國民法上之債務承認。第一節前言:依德國民法第七百八十一條規定︰「通過承認債務關係存在之契約,須以書面方式給予承認之意思表示,始為有效。對承認其存在之債務關係之成立約定有特定方式者,承認契約須以特定方式為之。」第二節不要因的債務承認:債務承認和債務約束,二者都為不要因的債權契,其二者區別僅僅是外型不同,本節就其規定的對象;性質、要件、作用;以及具體實踐上加以說明。第三節要因的債務承認:所謂的要因債務承認,其本身是當事人間避免爭執或不確定,而其是由單方面讓步,與和解是由雙方面讓步不同;本節就其概念目的法律性質、要件、效果不生效力的原因、方式、界線以及解釋的問題、具體實踐。第四節單方面、非法律行為上的承認。
第五章:我國法上之債務約束與債務承認。第一節前言。第二節不要因債務約束、債務承認之適法性:不要因債務約束、債務承認在我國民法未明文規定,然而學者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都承認之,但其適法性如何?本節加以探討以及分析。第三節債務約束:就債務約束在我國民法上之構成要件、具體實踐、債務約束與原因債權之關係、債務約束承認之實益。第四節債務承認:分為不要因的債務承認、要因的債務承認、單方面、非法律行為上的承認加以說明。
第六章:結論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2305
Creators陳德民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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