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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之時機--以中華航空、光洋公司為例

綜觀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籌資狀況,不論在籌資件數及金額統計數據上皆顯示轉換公司債為國內多數企業之首選,故本研究欲以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做為探討之主題。
  如前述鑒於近年來可轉換公司債逐漸成為籌資市場之主流,故本研究將分析華航公司及光洋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之案例。個案一為中華航空公司於85年、93年及94年,共發行三次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而成功募集235億元資金。其部分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係採分券發行、部分係國內少見採負贖回收益率發行條件之發行公司,因此,本研究以此個案做為研究對象,並就其籌資狀況及籌資時機進行討論及分析。個案二為屬電子產業之光洋公司,因其股本規模實無法因應未來快速營收成長,且隨著銀行調升利率之趨勢下,將增加企業銀行融資成本,故需適度採行直接金融工具籌措長期且穩定之資金,而除辦理現金增資外,並以高轉換溢價率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因此,擇以光洋公司做為本研究第二個研究對象,並就其籌資狀況及籌資時機進行討論及分析。
  藉由分析前述案例,了解其發行之考量因素及動機後,本研究得到以下三點結論,謹彙總如下:
一、可轉換公司債為混合證券,兼具權益及債券之性質,故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可使公司長期資金來源規劃上更具彈性,使公司長期發展更具穩定性。
二、可轉換公司債具發行條件得多樣化設計之特性,得符合發行公司於不同發展階段之需求,進而降低發行公司發行成本。而相較於股權工具低於時價發行之特性而言,可發行相對較少之股份而籌措相同資金,降低並延緩股本稀釋度及未來經營壓力。
三、可轉換公司債對發行公司及投資人而言,實可視為進可攻,退可守之融資及投資工具。因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後即可提升公司自有資本比率,降低負債比率,縱使投資人行使賣回權或到期還本,發行公司具有再融資能力即無違約之虞,且可彈性運用發行條件之設計,使償還之資金成本低於一般借款。而投資人進而可享有資本利得,退而具有可保本及賺取利息收入之機會。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4932243
Creators陳美朱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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