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頒布、實行,這部以張君勱為首制定出的憲法在有效運作之前就遭到《中華民國政府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案》與戒嚴令等法案凍結,成為具文。直到1987年7月15日,蔣經國宣布解除戒嚴令、1991年5月1日,李登輝終止動員戡亂時期,這部憲法在台灣重新獲得健全運作的空間。
本文以《國憲議》、《立國之道》與《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這三本張君勱代表作品為主,其他著作、言論為輔,探討張氏的憲政思想,列舉出六項立憲條件。
歸納張君勱的思想,當統治者具備「法治精神」、被統治者具備「人權精神」,另外加上軍隊國家化、地方自治、人民受教育、組織現代政黨等立憲條件成立時,一部憲法才能順利施行。《中華民國憲法》於1980年代末期前無法正常運作,即因立憲條件尚未成熟,當六項立憲條件在台灣逐漸成熟後,台灣的民主憲政也就一步步地走向穩定的道路。
儘管台灣憲政發展的經驗與張君勱的思想相符,他的立憲理論卻無法全面適用現實政治場域的運作模式,本文認為此為張氏思想在理論解釋上的不足;但是吾人不應該因此將他的貢獻全然抹煞,而是肯定他在缺乏立憲條件的環境中努力不懈倡導憲政的決心。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6252003 |
Creators | 黃兆永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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