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工會,係一種由勞動者為勞動條件之維持與改善,以及經濟地位向上之目的,依民主原則所組織的永久性團體。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工會必須發揮組織的功能,並依賴其成員來執行組織的各種事務。不過,由於我國多數工會是以廠場為主要的組織範圍,在保有勞雇關係方得成為廠場工會會員的條件下,當工會需要於正常工作時間來運作時,即需要讓工會會員於工作時間內請假來執行會務,或者由工會自行聘僱專職會務人員來處理會務。然而,我國尚有中小企業林立的特殊環境,故廠場工會多不具規模,且經費嚴重不足,難以聘僱專職會務人員來處理會務。也因此,我國工會組織需要特別的制度來保障其存續與發展,而所謂的會務假制度,正是用來協助工會組織達到前述目的之工具,特別是對以廠場工會為主要組織範圍的我國而言,更為重要。目前我國的會務假制度,規定在工會法第36條中,其規範內涵為,工會有於工作時間內執行會務的需求時,由工會與雇主約定相關事宜,並由工會的代表作為執行者,於工作時間內向雇主請假執行工會事務。而我國現階段的會務假,多以「公假」的形式為主要模式,且實務上會務假制度確實廣為我國工會組織所用,甚至發展出所謂的「全日駐會」模式。
然而,會務假制度雖對於工會組織的存續與發展有所幫助,我國以「公假」為主的執行方式卻會讓會務假制度產生侵害工會自主性的疑慮。蓋因會務假到底係基於何種立法政策或理由,讓本質上與工會對立之資方,必須依法給付工會幹部在工作期間內辦理工會事務與從事工會活動之薪資,不無疑義。尤其當勞資關係進入緊張時期,因會務假終究必須向雇主申請,此時的該制度的主導權即容易掌握於資方手中,並藉此介入工會的內部事務,動搖工會的自主性。故本研究的核心,在於探討會務假這種看似方便,卻在論理基礎上存有瑕疵的制度,所可能衍生的各種問題,以及尋求解決之道。
因此,本文先從會務假的起源,以及司法、裁決、行政機關發展出的實務見解進行研究,抓出會務假制度的主要核心問題。再從工會活動權的本質進入討論,並認為會務假制度應作為工會活動權之一部分而受到保護。其後,針對會務假的執行形式進行檢討,並釐清工會活動權利與雇主經營管理權利的界限。最後,以外國法制與經驗為借鏡,並輔以實務訪查我國會務假的執行概況,點出現行制度下我國制度得以改善的空間,並指出我國會務假法制未來得以進行修正的方向,來確保工會組織的自主性。故本文結合我國法制,外國法制與經驗,以及實務面作的訪查結果綜合分析後,最後分別從我國法制層面與工會經營策略層面提出相關建議。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1012620041 |
Creators | 陳偉凡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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