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傳統上公共設施的建設大都是由政府來扮演供給者的角色,然而政府的公共建設有兩個先天上的限制,一為財源籌措問題,二為公共部門的效率問題,因此由民間來參與各項公共設施的建設當為可行的途徑。惟就興辦公共事業而言,用地取得為其首要條件,如何取得所需用地,成為一項重要之課題。而為公共用途或公共利益之需求,以徵收方式強制取得土地所有權,輒為我國公共建設用地取得之常態。在引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同時,在現行土地徵收制度下,私人得否申請徵收土地在學理上頗有爭議,然而就國外之立法例以及就我國土地徵收之立法沿革與精神觀之,土地徵收制度中確實容有私部門得以參與或介入之空間。另一方面,財產權保障為民主法治國家之職責所在,然而,由於我國徵收制度之不健全,使得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往往無法得到充分之保障。就行政之法理而言,行政程序之簡嚴應與事件性質之輕重成比例,愈攸關人民權益或公益之重大事件,其行政程序愈要嚴謹。土地徵收係強制剝奪私人財產權之行政處分,為了避免政府在行使權力時,有專斷、恣意、不合理的侵犯私有財產權,正當程序(Due Process)之制度設計準繩,常為現代政府行政上所必須遵循之圭臬,因此徵收之行政處分自當有嚴謹、公正之程序,以維護土地權利人之權益。基於上述原因,本研究擬針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潮流下,以徵收方式取得公共建設用地,其程序上應如何加以重新規劃或釐定,相關法制應如何研修,提出一個修訂之原則,以達成財產權保障以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效率目標。
因此,本研究之研究目的與內容可歸納如下:
(一)藉由探討財產權保障以及民間參與之效率,分析土地徵收制度在財產權保障與效率之間取得調和下,得否由民間申請徵收土地。
(二)藉由相關文獻資料之研析,探討我國現行土地徵收程序以及其課題所在,並藉由國外相關制度之介紹,以為我國課題改進之參考。
(三)分析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徵收土地時,土地徵收制度如何建構其應有之原則及適當程序,以達成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與公共建設公益之目標。
關鍵詞:徵收、土地徵收、徵收程序、民間參與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1387 |
Creators | 林圭宏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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