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是土地徵收之一種方式,係指政府就一定地區內之私有土地全部徵收,重新加以規劃整理開發,興建必要公共設施後,一部份由土地所有權人按一定比例領回,一部份由政府讓售予國宅或其他機關建設使用,剩餘土地公開標售之綜合性土地改良措施,故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偕係是國家發動徵收權強制取得人民土地。區段徵收既為徵收之一種態樣實施要件及程序都應有明確且嚴格之法律限制規定,自然應受徵收要件之限制,如「徵收之標的物須受憲法保障地位之私有權」、「必須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必須具有法律基礎」、「須遵守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限制」及「有徵收即有合理補償之連結」。然區段徵收在「必須基於公共利益使得為之」及「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同一般徵收要件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下,區段徵收各項補償及補償程序理應嚴謹有別於一般徵收補償程序。
財產權概念基本上是建立在所有權概念上,自從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率先揭「所有權係神聖不可侵犯」之概念後,所有權始正式成為法律保障之標的。1950年以後,福利國家職能侵犯人民基本權利反彈也愈加凸顯,政府以所謂「福利」或「干預」作為對人民生存、財產權保障,或為了實質平等的維護措施,都侵害人民自我決策的自由,也影響到個人選擇的自由,以及個人對財產處分的經濟自由。因此,落實保障人民財產權是法治國家保衛人民基本權最大職責,然而政府為公共利益不得已需徵收人民私有財產,理應給予補償,訂定法律依據,規定徵收補償之額度及種類時,方可准許之。土地所有權人,蒙受特別的犧牲,基於全體公平負擔之觀點,由國家予以補償,以填補財產上之損失之制度。
本研究將探討財產權概念、內涵及保障,分析我國憲法對財產權保障本質與範圍及國家公益與財產權行使之關係,歸納現行區段徵收補償沿革、補償範圍、補償方式及補償標的物規定,並探討區段徵收抵價地概念與內涵分析我國替代地補償與抵價地補償之間差異性。最後對內政部欲修正區段徵收補償以「領地為原則」提出案例分析,從財產權保障角度解析歸納結果,提出相關建議。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1923015 |
Creators | 陳玉峰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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