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處理在國家強制力獨占的前提下,私人是否以及在何等情況下得以發動現行犯逮捕。儘管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8條如同眾多外國立法例,明文容許私人逮捕現行犯,惟並未區分國家機關與私人所為之逮捕;究竟私人逮捕是否應有獨立之規範要件審查,實涉及到私人逮捕之正當性基礎。
在各章主題安排中,本論文先介紹德國法之私人暫時逮捕與美國法之公民逮捕法制,呈現各國學理與實務論述之爭議問題;德國學界在深厚的法釋義基礎下,開創一系列極為精緻的辯證;美國當代公民逮捕制度承襲普通法系統,經過悠久的歷史演進,逐漸發展出獨特的公民逮捕法則,本論文透過歷史溯源之觀察,呈現法律與社會面向之交錯互動,並建構各種犯罪類型的逮捕法則。其次將藉由私人逮捕在各時代的定位,分析私人逮捕之規範結構與法理基礎;在當代國家強制力獨占之規範要求下,私人逮捕實與國家強制力獨占處於緊張關係。透過緊急權與容許行為等概念的提出,本論文從國家保護義務與工具價值的角度出發,尋求私人逮捕的正當性根據。最後本論文提出【差異命題】,認為私人與國家機關所為之逮捕具有不同的權利本質與正當性基礎,並由此產生實踐上之區別。私人現行犯逮捕法則應透過【相當理由標準】與【犯罪違犯命題】加以操作;現行犯與準現行犯區別之關鍵判準在於「在場要求」,而非時間要素;本論文並主張現行法所規定的兩款準現行犯認定基準並非獨立之逮捕規則,而是立法者設計的額外防護機制。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8651010 |
Creators | 簡士淳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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