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行為若以其進展過程來作區分,大致可分為規劃設計階段、施工階段、以及使用階段。而主管建築機關實施的建築管理制度,就建築法的規範及其機關組織編制而言,亦大致分為與其相呼應的三個階段。
建築行為的各個階段固然皆與公共安全有密切的關係,但起始的建築許可階段可說是最具關鍵,因其影響及於後續各階段之管理與安全;同時,該階段不僅涉及相當多工程專業之領域,尚且涉及許多行政上的法令規定,更是與人民的自由權益息息相關。
政府機關既然經由實施建築管理的手段,對人民建築行為加以限制,採行建築許可制,則除了專業技術上須符合規則規範外,尚須經過一定的行政程序。建築許可就狹意而言即建造執照之申請審查,故亦可說建築管制最重要的階段即建造執照的審查程序;申請人除了心繫所委託建築師及專業人員之規劃設計外,最關心者莫過於主管建築機關能否依法行政以及提高行政效率了。
因此主管機關如何進行審查,如何掌控行政效率,如何嚴明紀律,如何因應法律變動,如何釐清權責,在在皆與人民切身利益悠關,而為其所最關心者。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896510451 |
Creators | 郭高明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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