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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爲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實施之因應--以上市(櫃)公司申請發行員工認股權為例

民國95年5月24日商業會計法修正第64條後,不再將員工分紅視為盈餘之分配,因此我國於民國96年5月24日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草案,於民國96年8月23日正式發布該準則公報,明確規範企業取得商品或勞務係以企業權益商品支付或以權益商品之價值作為支付對價計算基礎之相關會計處理,並訂於97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上市櫃公司於97年1月1日第三十九號公報適用日前之過渡期間內申請發行員工認股權之發行家數、申請發行之發行金額、不同產業申請發行員工認股權之發行數量及發行金額,以及證管法令開放上市櫃公司得發行員工認股權之日起至本研究定義之過渡期間內所申請發行員工認股權之發行家數以及發行金額有無重大異常等,並彙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所公佈之各上市櫃公司實際申請發行員工認股權之統計資料以了解上市櫃公司對於第三十九號公報之即將適用所採行之因應對策。
經過分析,本研究獲得之研究結論如下:
一、 員工認股權制度為國內上市櫃公司激勵員工所採行之獎酬制度之一,尤其 以電子產業之半導體、電子零組件、電腦及週邊設備、通信網路及光電業為甚。
二、 員工認股權制度通常員工需符合一定之服務條件及績效才能獲得認購資格,且分年行使,激勵效果無法立即顯現,故自九十年施行以來,至九十五年底止,上市櫃公司申請發行家數及金額有逐年遞減的情形。
三、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草案公佈日至九十七年一月一日開始適用日前之過渡期間,共有226家上市櫃公司申請發行員工認股權,總計申請發行金額新台幣399億元,較90年~95年大幅成長,其中有129家係首次申請發行,另超過三分之二之申請公司係於九十六年十月至十二月間提出,顯見新財務準則公報之施行,對上市櫃公司之影響甚鉅。
本研究對後續研究之建議。
一、 民國97年1月1日開始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後,公司給予員工認股權時,僅能選用公平價值法於給與日時以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其酬勞成本並於員工服務期間分年認列為費用與以往可選用內含價值法評價之方式對公司之損益有著顯著之影響,後續研究可針對員工認股權之發行價格與公司股票價格之連動性是否會有相關性之研究。
二、 後續研究者可針對董事會決定給與日與公司市場價格之關係,雖然董事會決議當次給與日後兩日內須公告,但其決議給與日之時點是否皆為公司市場價格偏低時之研究。
三、 後續研究者可針對企業行使員工認股權與未行使員工認股權之比例進行相關研究,以瞭解員工認股權執行之成效。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09323031
Creators柯文通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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