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國,關於憲法與民事訴訟法間關連之研究可謂汗牛充棟,是故以憲法原則指導、審查民事訴訟法已經成為主流,憲法不僅在民事訴訟法之立法上扮演指導方針的角色,在實務上亦發揮重大的影響。然自德國之民事訴訟法發展以觀,此研究之主流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其關注的焦點例如突襲性裁判之防止、合法聽審權之保障、武器平等原則之重視、比例原則之考量,以及其他個別憲法原則於民事訴訟法上之作用等。在我國,關於憲法原則與民事訴訟法發展間關係之研究,原非研究民事程序法學者所關心之學術領域,其成為研究標的者,乃始於一九七0年代末期,經過留日學者邱聯恭教授予以倡議,並經過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諸多教授之研討及確認,此外,晚進學者如姜世明教授、沈冠伶教授,針對民事訴訟上之程序保障論、突襲性裁判之防止、公開心證、合法聽審權及武器平等原則等議題,亦有深入之研究與剖析。是故,以憲法原則指導民事訴訟法理論之發展,至今已成為多數學者及實務見解所肯認,應無疑義。
「武器平等原則」乃一憲法與程序法原則,其包含形式及實質上之意義:就前者而言,武器平等原則意謂當事人於法院或法官前之平等地位,任一當事人不論其為原告或被告,亦不論是否具有不同之身分、階級、地位,於法律前均一律平等;後者則強調當事人於法院前之實質性程序地位之平等性(等值性),其不僅強調於立法制度上當事人應獲有同等訴訟程序上之地位,且強調程序上之機會平等性,並認為法院除不得恣意對任一方為有利或不利之偏私訴訟指揮外,並應注意在程序法上法則之解釋適用、調整當事人事實上之不平等性。此一原則對於民事訴訟程序中相關制度之立法論或解釋論具有重要之指導功能。
本文欲以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之保障為中心,探討武器平等原則於民事訴訟法之作用,筆者認為其可分為「當事人平等接近法院之保障」、以及「訴訟中武器平等保障」兩方面探討:前者係指保障人民平等接近法院、利用法院之機會,排除當事人接近法院之路徑障礙,因此管轄制度、訴訟費用負擔、訴訟救助制度、法律扶助制度以及訴權擴大之團體訴訟,將是此議題所關注的焦點;後者則著重在賦予當事人於訴訟上具有實質平等之攻擊防禦地位,其涵蓋的範圍則相當廣泛,舉凡訴訟標的之特定、主觀預備合併之主張、訴之變更追加之主張、舉證責任、摸索證明、附帶上訴、具體化義務、真實義務、文書提出義務、事案解明義務、證明妨礙、違反訴訟促進義務之失權制裁、事實於法院已顯著者或職務上已知事實之審酌可能、法院職權調查證據、損害賠償數額之酌定、闡明制度等,皆為本文討論之範疇。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6651009 |
Creators | 廖子涵, Liao, Tze Han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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