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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監控法制之研究─以內部監控機制為核心

金融控股公司法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通過立法,不論被評為草率立法或財團立法,既成的事實暫時不能改變,如何為先天不良的金控法把關,是主管機關的職責。雖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為我國金融監理一元化開啟新頁,如果金監會下的組織運作方式仍從舊有模式,例如對於新種商品業務要求「一式多份送審」的審核方式,只是形式化的審查,不但不能提昇效率,也不能發揮實質風險管理的功能。

金監會雖然肩負著金融監理新氣象的使命,但是在財政拮据、組織員額不能增加的情況下,原本不足的金檢人員和金檢系統在面臨更龐大的金融業務多元化的壓力下,有成效的監理模式如何建構是一大挑戰,有效企業監控體系應三足鼎立:一、主管機關之監理制度,二、市場規範機制,三、企業自律制度,三者缺一不可。不過在現有的金融環境下,企業自律的機制仍在混沌中,市場規範機制也沒有完全發揮功效下,三足缺了兩足,主管機關的監理制度就更加重要了。

雖然很可惜的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中,並沒有增加員額的立法,因此人員不足的困境不能因此抒解,必須從加強企業自律、重新檢討內稽內核制度的執行、強化公司董監監控的職權等各方面來彌補。

二、重建健全的金融環境

金控法與金併法,都是為台灣問題金融機構找活路,透過盛行的併購,將虧損累累的金融機構與經營有績效的金融機構相結合,成為新的組織體。合併固然可以壯大聲勢擴張經營層面,但是讓非常好的金融機構去接收或合併已病入膏肓的金融機構,可能適得其反。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06510461
Creators蔡南芳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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