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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期貨之刑法評價 / Off-Market Futures Trading: An Criminal Law Perspective

國內地下簽賭的模式種類相當多樣化,自早期的大家樂、六合彩、職棒甚至各式選舉結果都是其對賭之標的。而其中最特別也最刺激的型態莫過於地下期貨。台灣加權股價指數期貨每個交易日自上午9:45開盤到當天的13:45收盤為止,對於業者與賭客而言宛如置身於瞬息萬變的大賭場中。盤中交易期間指數的上下起伏與市場經濟脈動息息相關對於賭客而言這種具有即時性且波動大之標的物最為刺激。
但我國法院對於上述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卻有不同之見解,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地下期貨」之行為破壞期貨上場交易秩序且影響政府稅收,故應以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予以處罰。而少數法院認為「地下期貨」係屬賭客與莊家的對賭行為,以刑法第268條的經營賭博罪予以處罰即可。
本研究利用法源法律網中的裁判書查詢功能自1997年6月1 日至2015年5月1 日為止搜尋相關判決予以分類以及歸納,將上述判決理由以客觀立場加以審視,並與地下期貨業者以及學者訪談,將相關資料與法院判決理由予以對照比較,利用「論證網球賽」方式將各項理由予以剖析。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2961064
Creators錢福強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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