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旋轉門條款依其立法源起及釋字第637號解釋之內容可知,主要是為防範公務員離職後與嗣後任職之民營事業有所利益掛勾,產生不當利益輸送與私相授受之危險。目前系爭條款雖已有明文之刑罰規定,但其立法設計卻不完善,導致實務上各級法院對構成要件的解釋與適用莫衷一是,並無統一標準。探究其原因,本文認為可能是刑事保護法益的定位錯誤所致,故須先就系爭條款之保護法益釐清。雖然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確認其為國家法益之保護,惟本文認為於系爭條款之情形,除行為主體已離職而不具有公務員身分以外,構成要件行為所造成的不正競爭風險,直接而實質侵害到的卻是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亦即侵害到市場競爭者在相關經濟資源或公務資訊取得機會之平等,而應為社會法益保護之範疇。
本文主要援引德國學者Hefendehl的集體法益學說,並分別由國家與社會制度信賴法益學說檢驗系爭條款之保護法益。俟法益定位完成,再將實務上主要爭點嘗試以此種社會法益檢視,亦即以侵害市場自由競爭秩序下的機會平等之經濟制度信賴法益角度重新思考,發現與實務見解並不相同,是以,本文最後將針對這些爭點各別釐清並給予建議,期能對未來條文之修法有所幫助。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1046520102 |
Creators | 林品慈, Lin, Pin Tzu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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