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係由法制觀點切入,探討空間規劃理論於台灣發展情形之研究,論述上,所採取的係理論、政策(理念與實踐)及個案之三階段論法,嗣後乃據以提出結論以及有關都市計畫法的修法方向建議。
申言之,撰者首先嘗試從「修法時代背景的演繹推論」、「規劃實務操作特性的研究歸納」以及「法制內容的釐析」等三個面向來作探討,認為都市計畫法內含的規劃理論範型即是60年代以前流行於歐美等工業先國的理性規劃論,並指出其於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的政經脈絡中的不適性,進而構築本文所強調的規劃理性基礎─溝通參與及其內含的「正當性」與「合理性」理由。其次,用以推論典範遞移的「異例」之所在,即係於解嚴後台灣政治權力再結構的特定歷史時勢中問世的「市民主義」,以及「台北市地區環境改造計畫」,也就是說將整個政策的論述出線過程及其實踐經驗本身,作為說明「規劃理論思潮係植基於社會主體的歷史性變遷」此一觀點中,正在歷史性浮現之新社會主體的現實考察,而這也就是規劃範型演替之所繫的社會基礎所在。最後,進一步以88年度地區環境改造計畫提案之一的剝皮寮個案,透過個案裡專業者和社區在保存運動中提出替代性發展方案的過程與共識性結論,來反襯出現行都市計畫在內容與規劃模式上的侷限性,並據以提出賦權機制等強化溝通參與作用之發揮的制度性建議。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9257024 |
Creators | 黃信勳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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