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之最終目標在於統一國際私法,以達成判決一致之理想,此在夫妻財產制之問題上,尤有探究實益。蓋夫妻財產制受其身分法性質之影響,多富有民族色彩,今日各國不僅在實質法上存有不同立法例之差異,甚至在相同制度間,其內容之細目規定也未必相同,若國際私法不能統一,裁判上可能存在極大之差異,因而導致夫妻一方為了財產清算上之利益,而任擇訴訟地之情形。再者,由於一國對於涉外案件管轄權之主張,一般認為亦含有本國當事人合法權益與國家利益之意義,從而各國多試圖賦予內國法院較廣之管轄權,因此上述實質法之差異,配合各國寬鬆的國際裁判管轄權,更可能助長這種法院逛尋(Forum Shopping)的現象。另一方面,除了上述影響夫妻間財產上之利益外,夫妻財產制亦有明示夫妻之財產關係,以保護交易安全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如就夫妻財產制問題,在不同法院起訴,會得出不一致之判決結果,也容易使得第三人無所適從,有害於交易安全。因此,在今日各國夫妻財產制群立之狀態下,退而求其次,透過國際私法選法規則之統一,期待同一案件不論在何國起訴,均係適用同一國之實質法規範,對於判決一致理想之追求,當有助益。本文即以此為目標,對於國際私法上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相關問題予以探討。
首先,本文探討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立法主義,並以一九七八年海牙關於夫妻財產制準據法公約及各國立法例為據,檢討我國現行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三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四條、以及修正草案之相關規定。其次,關於夫妻財產制之適用範圍,本文試以分析比較之角度,綜合比較其他國家的法制,探討例如當事人之締約能力、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等等問題,是否應依夫妻財產制準據法決定。又,夫妻財產制與其他制度之間,在實質法上往往難以分割,如於具體個案中,因定性不一致而造成法規欠缺或法規重複之情形,本文乃探討如何透過適應問題積極地予以調整。最後,關於夫妻財產制應否適用反致之問題上,此在現行法固無疑問,但在修正草案卻會產生若干問題,本文謹提供拙見以供參考,以期使夫妻財產制準據法能與其他條文相互配合。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16510061 |
Creators | 魏淇芸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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