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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公約酷刑禁止規定對我國刑事法之影響 / The Impact of The Prohibition of Torture o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venants to Taiwan Criminal Law

我國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經總統於2009年4月16日簽署,並於同年4月22日公布。故我國雖無加入聯合國或經由簽署而成為締約國,惟透過該施行法的轉化功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正式於我國法體系落地生根,也使我國與國際的人權保障標準有了初步的接軌。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懲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實驗。」,該條中有關酷刑禁止之原則亦因上述施行法的通過而成為我國應遵行的人權保障範疇。惟公約第7條的酷刑禁止規定究係一單純的理念宣示,亦或是具有實效的保護規範?對我國刑事法的規範面及實踐面又有何重要影響?

對此,本文先在第二章中比較酷刑的一般性定義及國際法定義,並論述酷刑本身帶有的惡性,接著探索酷刑產生的根源、在歷史的發展變遷及禁止酷刑的理論基礎。第三章首先確立酷刑禁止原則在國際法上已受到諸多條約及宣言的反覆闡示,且取得了國際習慣法的地位,而其本身帶有的強行法性質可為酷刑禁止原則之絕對保障提供強而有力的說理基礎。其次介紹《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的制訂背景、保障意義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此所作出的兩號一般性意見書。《歐洲人權公約》關於酷刑禁止之原則規定在第3條,而歐洲人權法院在此表達的權威性見解有助於我國釐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的保障內涵。

第四章剖析公約第7條對我國法的規範面及實踐面會產生哪些重要的影響。首要應先定位公約第7條在我國法體系中的法律效力,特別是不受酷刑在我國憲法上的保護基礎為何?而死刑及無期徒刑有無違反公約第7條?需受到哪些限制?我國現今的監禁法制與現象有哪些需要迫切檢討之處?社會上有引進呼聲的鞭刑與化學去勢是否牴觸公約第7條?營救式刑求是否屬於公約第7條的例外?本文整理了相關的國內外文獻,歸納出不同的肯否見解,並參照歐洲人權法院的看法對上述議題一一回應,以期使公約第7條可在我國獲得正確適用,並妥善的發揮其保障功能。最後,除了總結回顧上開的研究重點外,並展望我國刑事法在酷刑禁止原則上所要面臨的全新課題與挑戰。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6651048
Creators陳彥廷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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