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來公私部門合作參與公共任務,均著眼於給付行政的面向,管制行政中的私人參與似乎離不開行政助手、專家參與及行政受託人等功能民營化的思維或是自治行政的想法。但是,傳統範疇並無法因應介於國家與社會間多元的合作管制型態。納入社會自主管制的觀點一方面能夠掌握私人參與管制任務全貌,他方面能夠從規範面回應傳統管制手段在現實面遭遇的困境。
社會自主管制作為私人參與管制任務的型態,在規範制定與規範執行層次乃跳脫傳統行政助手、專家參與及公權力委託制度的思維,其中最重要的型態係經國家認可單位以行政認證的方式加入管制結構,並與受規範對象經由驗證形成法律關係。由於憲法規範層次上並沒有明確肯定或否定自主管制之運用,在補充性原則、合作原則與效率原則的支持下,得容許社會自主管制的存在。惟管制者利用該制度遂行管制目的時,必須顧慮憲法揭示的基本原則,特別是國家從管制任務的履行責任退出仍必須經受國家保護義務的檢驗,以及隨之而來的擔保責任。由於私人被整合於管制任務中,使得原本存在於國家與受規範對象、受保護對象的三方關係變得更為複雜。面對社會自主管制中私人間多邊利益衝突,行政法律關係之活用係掌握國家、參與管制任務的經認可單位、受規範對象與受保護對象間法律關係之樞紐。
社會自主管制作為管制策略,與傳統管制手段並非擇一關係,而是互補關係。唯有建立對社會自主管制機制的正確認識,方有法政策論上理性評估與策略運用的空間。其策略性運用的準則主要繫諸於系統外部受規範對象的風險程度以及國家自身規範系統內部的複雜度,除此之外,也必須衡酌社會力的發展程度與自主管制失靈風險的回復可能性。經由有效運作的自主管制,能夠讓管制主體在最適化履行管制任務的考量上,更具彈性;在私人自為管制主體參與共通福祉分工實現的過程上,激發社會部門的責任意識。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6651033 |
Creators | 陳軍志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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