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地方財政問題,落實地方自治,自2002年12月「地方稅法通則」發佈以來,各地方政府在於「租稅法定主義」及「公共選擇理論」中官員、民代、利益團體之運作之下,開源確有其困難性,因此開發新稅源或稅目,不如對於現有之租稅債權著手。欠稅係指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而未繳納之稅捐,對於稅制之「公平性」及「效率」均有極大之影響;本文試就當年度欠稅之發生原因著手,期能抑制新欠之發生與擴大。因此利用2003年至2008年共6年間,臺灣地區23縣市欠稅之追蹤資料,別以就總體經濟變數、納稅義務人相關變數、稅目及稅捐稽徵機關相關變數等三方面,針對各縣市政府欠稅原因分為以不動產為主之房屋稅及動產為主之牌照稅及總欠稅之比率進行迴歸分析,實證結果顯示,一:欠稅之主要影響原因為經濟成長率與各縣市每戶平均所得,故所得乃納稅義務人欠稅之主要原因,牌照稅為財產稅中之動產,其流動性較高,故易受總體經濟變數之影響;而房屋稅為財產稅中之不動產,其流動性較低,較不易受總體經濟因素之影響,二:自2007稅捐稽徵法第6條修正後,由於修法前地價稅及房屋稅無優先受償,修法後排擠牌照稅應得受償之部分,故造成牌照稅之欠稅率愈高;三:財產稅中牌照稅之罰則、違章相對較多且重,依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納稅義務人車輛逾期未驗車,遭監理機關通知逾檢註銷時,納稅義務人若行使道路遭取締違規時,除罰本稅每年均加罰2倍,造成納稅義務人相當大之負擔,無力繳納;四:都市化程度的上升提高房價,加重人民的負擔,且新屋之折舊年數少,且隨地段率、經濟景氣、房屋建材價格不斷提高,造成核算之課稅現值較重,對於初次貸款購屋者乃為一大負擔,因此本文建議,
重新檢討修正稅捐稽徵法、牌照稅罰則及房屋稅對於購屋貸款者於新購、裝潢中之房屋改採住家用稅率,以減輕民眾納稅的負擔,減少欠稅之發生。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69210371 |
Creators | 王永勝, Wang, Yong Sheng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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