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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受通譯協助權利-以美國法為中心 / The right of criminal defendants to receive the free assistance of an interpreter – focusing on American law

儘管台灣僅有2300萬的人口數,不過卻是個移民社會。而這個移民活動到今日仍持續在進行中,其語言之複雜程度可想而知。除了台灣本身在地居民所說的語言之外,因為通商、工作、結婚等因素,都是造成台灣人口流動頻繁的因素之一。鑑於每種語言都有其特有的文化歷史背景,也有特殊的語用習慣。多元的語言文化系統使得台灣這塊土地在語系的呈現上顯得格外豐富。
多元的語系固然創造了台灣多元文化的色彩。然若涉及到法律規範與司法體系,便有可能造成一定的難題。在台灣於法庭中使用的語言是國語,但並非每一個進入到訴訟程序中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都能聽說讀寫國語。對於那些不能理解國語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該如何保障其在訴訟中仍能理解訴訟之進行程度,確保其不礙於缺乏語言能力而產生如同在自己的訴訟程序中缺席之情況,是本文主要所要討論之課題。
而通譯制度的運行,便是確保在訴訟程序中,能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及其他訴訟參與者間搭起一座溝通的橋樑。透過通譯之協助補強其語言能力之欠缺及或聾或啞之生理殘缺,確保其訴訟防禦權能充分被落實,最終能達到公平審判之目的。
由於在我國現行實務之運作下,通譯之協助往往被視為偵查主體或法院為求發現真實之輔助工具,而非屬於被告之權利。然此種想法相較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或美國法之觀點,對於其被告防禦權之保障明顯不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美國法將通譯之協助視為被告之權利,使其得以在訴訟程序中跳脫語言之障礙,而能充分防禦其訴訟權利。因此,本文擬從通譯制度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再以美國法規範並輔以美國相關判例,試圖討論通譯制度在我國實務運行上所可能面臨之困境及難處。文末將提出一些個人淺見,以期能重新建構通譯制度在訴訟程序中之定性。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96510501
Creators葉書瑜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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