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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營業稅查定課徵辦法之研究

租稅的課徵,不但要求便利興節約,而且更須公平與確實,這是自亞丹所密(Adam
Smith)以來,許多財政學者所揭櫫的租稅原則。現行營業稅查定課徵辦法。已達充
份便利與節約之境界,但離公平與確實則遠甚,故仍有違租稅課徵之原則,由於我
國尚屬開發中國家,國民經濟與教育水準未及理想。欲求公平確實的課徵一切租稅
,難免期許過高。因此對免用發票之商號及攤販,採用查定課徵營業稅之方法,實
亦允為暫時適當辦法。惟租稅乃一國時代背景的產物,常伴隨一國社曾經濟之演變
而改進,現行營業稅查定課徵辦法,方可作如是觀。
關於新銷售稅制下查定課徵之問題,在新稅制下之小店戶,係指免用統一發票之納
稅單位而言,其範圍將較現行營業稅查定課徵範圍為小。其次,在新稅制下,小店
戶營業額之查定,仍將沿用現行費用還原法及分業查定法。由稽徵機關每半年核定
一次,但規定小店戶必須申報進貨資料,以便利用電子計算機將資料歸戶後,能據
以核對及調整。旦小店戶進貨上之稅負,得准於同月份銷貨上之稅負中扣抵。新稅
制下小店戶不得開立加值稅之統一發票,共不身因業務上之需要時,得用自製之發
票,但此項發票不得開列加值稅稅款,買方亦不得據以扣抵加值稅稅款。至於季節
性或特殊因素之營利事業及行政救濟程序等,大致均與現行辦法相同。由於進貨資
料之申報對小店戶稅負之減輕,只屬徒勞而無益,因此將不為小店戶所願意,而每
月申報進貨資料亦非所有小店戶都能做到,不僅小店戶感覺手續麻煩,稽徵機關亦
將在稅務行政上,帶來了重大負擔。更由於小店戶使用自製發票,買方不得據以扣
抵加值稅稅款,對部份營利事案將有不利之影響。
最後,本文對折稅制提出三項建議: ( 一 )推行簡易商業曾計制度,以期確立稅課
基礎,( 二 )健全統一發票辦法,儘量擴大使用發票範圍,日對免用發票之小店戶
沿用理制查定課徵,加強查定工作,並免予申報進貨資料。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9197
Creators陳清心, Chen, Qing-Xin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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