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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作價投資課稅之研究 / A Study of Taxation of Transfer Property

隨著經濟環境的變遷,公司法對投資方式排除只能以現金方式為之限制,公司所需資產亦可做為投資方式,如此所包括項目更多樣。目前投資股東自93年1月起, 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股東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所得稅,但技術等資產作價之所得實現時點、投資者及被投資者應稅所得額之認定等問題,究應如何處理引發社會各界討論。
就實務上,資產作價及金融衍生性產品所產生之爭議將取代舊有之議題,由於現行法規尚未有事前規範及考量,造成徵納雙方面對無法可適從之難題,所以雖逐步增修法規以適現狀,但並未確實解決實際課稅問題。所以,本研究擬以租稅及會計原則角度,探討目前之法規及行政部門仍需增修法令或建立完整健全之租稅環,以符合實質課稅原則、租稅公平性及中立性原則。
分析結果發現,就現行課稅規定而言,個人投資者所面臨最大難題為資金之問題,所得認定時點提前至取得股票時,雖適用增修租稅優惠者雖可遞延5年或取得認股權證,但實質上資金問題並未解決,造成個人技術提供者出售權利、借貸資金等行為規避稅負;而握有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之外國公司,為規避稅負改採投資海外子公司,再轉而投入預定投資之國內公司或改採權利授權方式,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之免稅規定。
再者,現行稅法在被投資公司取得營業權或商譽作價之認定,以出價取得為限,而所謂「出價取得」稽徵實務上認為以現金取得;但財務會計對商譽見解,係以被投資公司股票高於取得資產之公平市價來認定。就目前實際案例發現,投資者以資產換取被投資公司之股權,被投資公司之帳務以購買法處理,但稽徵機關採權益法,造成商譽之帳務處理徵納雙方不一致。作價另一方係被投資公司以本身股權交換投資股東之商譽,公司法雖敘明商譽可為出資標的,但在討論案例中被投資公司所得之商譽,目前仍無定論,且稽徵機關否准商譽之核定尚屬爭議。
研究後發現,以前資產作價尚未普及,行政單位未針對資產作價資料予以建立專案電子檔,但經濟的變遷已使作價行為將越來越普遍,已超越行政單位之管理及規劃,政府部門往往疲於應付新問題,課稅源頭難以掌握現象,主管機關應評估何種資訊、數據將為我國產業或行政單位所需,予以建檔管制,將有助於各項政策推行
。但有些法規或原則一旦通過,不符合時宜租稅優惠依然保留難以廢除,行政單位又為配合趨勢新產業而新增相關之租稅優惠,造成我國稅基不斷的流失; 且「產業 」別及「功能」別租稅優惠,其立法意旨在平衡資產作價法規對個人投資者未臻理想處,及我國經濟發展之考量,但其優惠方式仍陷入租稅優惠氾濫之情形。綜合以上之發現,並經蒐集實際案例、相關文獻及現行法規之後,本文提出下列幾項建議:
一、對投資者之建議
(1) 個人投資者所擁有之專門技術,若未依現行法規取得專利權或專門技術權,稽徵機關認為投資者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憑證作為收入抵減數時,亦無以所得之20﹪或30﹪成本率之適用,建議投資者所擁有之專門技術,應依現行專利或技術法規向主管單位取得權利證明,既可取得代表專門技術之認許而增加技術價值,亦可避免無形資產之投資收入全數轉為課稅所得增加了稅負。
(2) 考量個人投資於取得股票年度即需繳納所得稅,建議投資者可以成為被投資公司之員工並訂立勞資合約,依技術投入比例取得一定比例之股票或員工認股權證即可減少稅負壓力;或採出售權利金方式,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並可將所得收入半數免稅。
二、對被投資公司建議
(1) 取得資產之公司有通報責任,應申報事項容易因經辦人員更迭或建檔失誤而漏報,造成公司處罰,建議被投資公司應建立年度行事曆或專人管理,減少公司漏報之責任。對以發行認股權證而取得技術之公司而言,專門技術入股雖未取得等同現金之對價,卻取得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投入,若以備忘記錄方式處理帳上無法明確表達取得之技術,但行使權利日期並未訂定,本研究建議被投資公司應以自身產業特性與投資者簽約合議執行認股權證之期限,請資產投資股東依約執行認股權利。
(2) 有關商譽之問題,隨者企業併購及作價方式多樣,發生案例頻傳,本研究建議被投資者可透過鑑價機構及簽證會計師,與稽徵單位針對此議題提出研討及法令解釋,以資明確稽徵機關所認許併購商譽存在之要件及規定,所以需要推動行政機關對法令不足處作進一步之規範。
三、對稽徵機關之建議
(1) 對於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成本及費用率之認列,建議該範疇之營業成本及費用,應採所得額半數為應稅所得額。
(2) 建立完善勾稽及通報機制,於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申報時,設計資產作價內容相關表單由公司填報,建立財經兩部通報流程模式,互相配合建立完善勾稽制度。
(3) 會計師應對鑑價報告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的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若有未盡責的情形致使入股價格低估或因而規避稅負,建議增修會計師懲戒辦法加重其違失責任。
(4) 無論考量產業別或功能別尚不能減少租稅優惠之浮濫,本研究認為租稅優惠並非租稅抵免一途可用,租稅優惠目前容易有「訂定容易廢除難」之情形,所以補助款為獎勵方式是最不容易浮濫且行政簡便之方法。稽徵機關針對資產作價產生的相關科目作為抽核對象,在營利事業組織申報內容及稽徵機關建檔時特別加註建檔管理,作價雙方便在查核時相互勾稽,並可在資產作價有無虛報或非常規交易情事做更進一步之查核工作。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1921036
Creators洪秀香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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