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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五號公報對企業之影響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於2004年7月1日公布第三十五號公報『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對會計年度結束日在2005年12月3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但得提前適用。由於三十五公報規定企業需於財務報表日評估資產是否有減損跡象,一旦發現資產價值小於未來可回收金額時,必須認列資產減損,因此,三十五號公報之適用勢必對於企業之會計盈餘、資產帳面價值與股價造成衝擊,是以本研究探討三十五號公報實施後對於股票市場之影響,並進一步瞭解市場對於不同特性企業之反應,以及上市櫃公司適用三十五號公報後之實際資產減損情況與公司特性間之關係。
本研究首先針對三十五號公報推動之背景、制訂過程、主要內容重點及各界對此公報之看法作彙整分析,得到結論為:三十五號公報之目的在於資產真實價值的報導,以提升財務報表資訊品質,因此相關資產鑑價機制應予落實。此外該公報之適用對於公司股價影響應屬短空長多,未來投資人應加強注意容易發生資產減損之公司特性,例如股價淨值比小於1、固定資產比重高或設有境外子公司多者,避免資產減損對於公司獲利之衝擊。
其次,針對三十五號公報對市場之影響,採用事件研究法來探討相關事件訊息對股市漲跌之衝擊,並透過迴歸模型之建構,瞭解不同公司特性對累積異常報酬率之影響,實證結果發現:新聞媒體首次報導三十五號公報之訊息時,對市場會產生負面效應;而公司特性中之『前三年虧損次數』與公司之累積異常報酬率成顯著負相關。
此外,針對公司宣告資產減損對投資人傳達之資訊內涵,實證發現:公司宣告資產減損訊息對公司會產生負面影響,且於2004年年報第四季提前適用三十五號公報之公司宣告認列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減損時,市場會有顯著之負面反應,但於2005年第一季季報準時適用三十五號公報之公司宣告認列未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減損時,市場無顯著之負面反應。
最後,針對上市櫃公司適用三十五號公報後之實際資產減損情況與公司特性間之關係,實證結果發現:
一、前三年虧損次數較多的公司,會選擇提前適用三十五號公報;而折舊性固定資產成長率較高之公司,則傾向準時適用。
二、PBR較低、前三年虧損次數較多,且權益法認列之長投損失較高的公司,認列資產減損之機率較高。
三、固定資產較高、前三年虧損次數較多,且權益法認列之長投損失較高的公司,認列之資產減損金額相對較高。
四、針對有宣告資產減損之樣本公司共計271家分析發現,資產減損金額較高之公司傾向提前適用三十五號公報,而提前適用公報之公司,前三年虧損次數和資產減損金額成顯著正相關;準時實施之公司,前三年虧損次數多者,及固定資產比重偏高者,資產減損金額較高。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2932312
Creators鄧小雅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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