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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創新公債商品:可轉換公債、分割公債及地方債券之研究

由於國際金融交流日漸頻繁,國內金融環境也朝向自由化與國際化發展,資金流動速度與規模成長迅速,使各種金融商品的價格波動程度逐日增加,市場參與者所面臨風險遽增。因此,提供各種金融商品及債券避險管道,成為金融市場升級必備工作,也是建立國際金融中心之重要關鍵。隨著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各界對於催生各種債券金融商品之呼聲日漸提高,由於目前債券市場存在交易籌碼與避險工具不足等因素,我國債券市場買賣斷交易量始終無法放大,導致債券市場附條件買賣比率過高,債券徒為短期融通擔保品及業者養券套利工具,而非以投資買賣為主要目的,無法建構殖利率曲線。關於地方政府發行地方債券可參酌中央公債經理模式,委託中央公債交易商代為發行,依實際財務狀況發行各種地方債券商品,可增進債券市場流通數量。本文僅就政府發行可轉換公債、債券分割交易及地方政府發行公債可行性,增加投資工具多樣化,藉以提高債券市場之營運效率。
可轉換債券(Covertible Bond,CB)係指「附有轉換條件」的公司債或公債。所謂附有轉換條件,是指投資人根據契約明定之某一固定轉換價格(轉換取得每一股份之價格)或轉換比率(依轉換條件所能轉換得到之股份數額),可以請求債券發行者將債券轉換為公司股票,或者轉換成另一種政府債券。CB是種同時具有股票以及一般債券雙重特性的籌資工具。
目前政府推行債券分割(STRIPS),促使公債商品更多元化,該商品只是將原先付息債券轉為零息債券,由於分割債券都是以折價方式發行,只有在到期時有一確定的現金流量,廣受個人退休帳戶、退休基金及保險公司歡迎,最大好處是無再投資風險。
地方政府近年來呈現支出成長率大於稅收成長率,財政狀況有惡化趨勢,應強化地方政府籌措財源,加強地方公共設施與服務提供能符合公平與效率目標,增闢地方建設財源,地方公債發行時有其必要。避免地方政府過分仰賴地方公債,造成將來財政管理危機,確保資源適當配置,使財政能力較弱地方政政府獲得長期資金,將發債計劃呈報上級單位及行政院,各級政府在核定可發債計劃,並經各級民意機關審議,以具自償性轉投資方式民營事業或民間合作參與重大公共工程之興建與營運(BOT),適時有效評估公共建設效益,務使支出效益大於未來償付本息金額。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0921017
Creators吳彩雲, Wu, Nancy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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