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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藏股制度實施成效與問題探討--以遠東企業集團為例

遠東集團係國內一規模龐大且交叉持股複雜之企業體系,經營範圍包含紡織、金融、水泥、百貨…等十餘項領域,目前該集團旗下計有130餘個法人成員(含公司及公益法人),其中,有八家公司更於國內集中交易市場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掛牌。
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庫藏股新制上路初始,該集團上市公司即響應政府政策,宣告經由集中交易市場管道買回各該公司股份,截至九十二年三月底止,共計實施22個買次,動用資金近新台幣40億元,每家公司至少均有2次買回經驗,而遠銀及宏遠二公司,甚至有高達四次之記錄。
綜觀該集團歷次買回情形,並訪察該集團相關決策主管,獲致結論如下:
一、買回目的:22個買次中,各公司用作宣告買回之名義或有不同,惟實質上均希藉由買回行動,兼生維護股價之效果。
二、所涉動機假說:除有實施員工認股權制度公司,擬以買回之股份供未來交付使用,而涉有「再發行假說」外,所有各公司之宣告買回,且均存有「訊號發射」及「財務盈餘」之二項動機,至於股利替代、投資、財務移轉、控制權及經理人動機等假說,則不存在。
三、實施效果:與同類股比較方面,不論實施買回之首日或期限屆滿之日,絕大部份買次之累積異常報酬(CAR),均呈現正值反應;與大盤比較方面,亦同。由此觀之,該集團庫藏股行動,在買回期間內,確實具有維護股價之效果。
四、財務效益:遠百、東聯、裕民、遠銀及宏遠等公司,其平均買回成本較面額為低,註銷股份,具有提升每股淨值及EPS之效益,而遠紡買回之股份,平均成本為17.7元,若未能依原計劃將其轉讓給員工,而俟屆期辦理註銷,則反將降低每股淨值;另,若干公司於公司法修正前利用子公司買回之股份,因第三十號財務會計公報規定視同庫藏股處理,則其買回成本及公報生效前子公司帳上歸屬母公司股份之備抵跌價損失,將對各該母公司獲利及股東權益,造成某種程度之衝擊。
關鍵字:遠東集團、庫藏股、買回本公司股份、累積異常報酬。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9932042
Creators蔡敏雄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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