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分紅配股制度在我國已行之有年,然而我國目前的會計處理係將其按面額列為盈餘之分配,引發財務報表可能無法有效反映公司經營成本之議。而財政部於八十九年六月提出員工分紅配股按實價課稅的構想,亦引起各界廣泛的討論。另一方面,證券交易法於八十九年六月修訂後,引進了員工認股選擇權制度,其相關的會計與租稅問題亦是一項值得探討的議題。因此本研究即針對「員工分紅配股」與「員工認股選擇權」之會計及課稅問題加以探討,期能提出意見供有關單位參考。經由文獻探討、模擬試算及問卷調查的結果,本研究之主要結論如下:
1.員工分紅配股之會計處理,應按股票市價列為薪資費用,而市價則以股東會決議日市價(除權後)來衡量。根據本研究模擬試算的結果顯示,如果將員工分紅配股按市價列為薪資費用,會對九成左右的樣本公司損益產生重大的影響(以稅前淨利的5﹪為基準)。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會計師與學者較贊成按市價列為薪資費用,而上市上櫃公司則較贊成按面額列為盈餘分配。關於員工分紅配股之市價衡量方式,在贊成按市價衡量的受訪者中,以贊成按股票發放日收盤價來計算之比例為最高。本研究建議,在過渡階段,宜先要求公司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若員工股票紅利按市價認列為薪資費用之擬制性淨利及擬制性每股盈餘。
2.員工認股選擇權之會計處理,初期宜參考美國SFAS No.123之規定,鼓勵企業採用公平價值法衡量酬勞成本,但亦允許企業採用隱含價值法計算;惟若企業採用隱含價值法,則須揭露採用公平價值法下之擬制性淨利及擬制性每股盈餘。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有八成的受訪者贊同上述的處理方式。此外,受訪者亦相當贊成對員工認股選擇權的評價模式及參數估計方法加以限制,以及贊成公司應在財務報表上對員工認股選擇權作詳細的資訊揭露,以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自行估計相關之酬勞成本。
3.員工分紅配股之實價課稅議題,應以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為根本解決之道。而實價的認定,原則上應採股票發放日收盤價。惟考量我國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的情況,以及股票市價具波動性,本研究建議按股票發放日收盤價的一定比率(如70﹪~90﹪)計算員工薪資所得,或以「股東會決議日收盤價(除權後)」、「除權日收盤價」及「股票發放日收盤價」三日市價較低者列計。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會計師及學者較贊成員工分紅配股按實價課稅,而上市上櫃公司則較贊成按面額課稅。關於市價的計算方式,贊成實價課稅的受訪者較贊成按「股票發放日市價」與「除權日市價」來計算。另外,大部分的受訪者贊成公司得將員工股票紅利列報為薪資費用。
4.員工認股選擇權之租稅課徵,應以員工行使日股票市價超過認購價格的部分,計入員工的薪資所得課稅;此外,公司亦得將員工因認股權而申報薪資所得的金額,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為薪資費用。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受訪者較贊成按行使日的差價課稅,而其中以會計師的贊成比例為最高。另外,會計師及學者亦較贊成公司得相對列報為薪資費用。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A2002001390 |
Creators | 黃心怡, Hung, Hsin-I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Page generated in 0.0108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