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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基金業者合作發展之可行性分析

本研究主要探討兩岸基金、財富管理業者合作之可行性。如果台灣欲加入外資的行列,在中國大陸營運,則台灣的主管機關必須與大陸簽訂「兩岸金融合作監管諒解備忘錄」(簡稱MOU)。由於兩岸政治關係的原因,目前兩岸MOU無法簽訂。兩岸基金業、財富管理業,是否可以透過已與大陸簽訂MOU的第三地國家間接投資中國大陸,並在大陸營運?假設「間接投資」亦不可行,到底兩岸投資基金業、財富管理業應如何合作?將是本研究擬探討的主要議題。

本研究主要採用文獻探討、法規研究等方式來達到研究目的。其中,有關中國大陸基金業發展、財富管理市場、兩岸市場實務、趨勢等議題,將採文獻探討的方式進行分析。並透過法規研究,分析大陸與共同基金產業最相關之法規之內容。

根據本研究的分析,做出了以下結論:
1.目前兩岸基金業若擬透過正式且合法管道合作,《兩岸關係條例》的修法有待時間推移,所以,兩岸基金業的合作無論是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均不可行。業者當然必須加強台灣、大陸相關單位的溝通,讓直接投資、間接投資都能執行。
2.其次,在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均不可行之前,台灣業者應強化本身在兩岸業者間的競爭優勢,利用這項優勢資源與大陸業者合作,伺機在合法化條件下能夠快速進入大陸的市場。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4351026
Creators林德明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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