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主要將自然增值收歸公有,以達地利共享的政策目標。自民國62年改採公告現值制度以來,由於制度及人為因素,使公告現值偏離市價,造成漲價歸私,同時促使土地投機,地價暴漲暴跌,財富分配不均,間接影響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本文的研究目的,旨在檢討我國土地增值稅稅制的缺點。提出改進方案。
本文的研究方法,蒐集自53年實施稅制以來的改革資料,配合稽徵機關的統計資料,作為分析與檢討的依據。並列舉英國、西德、義大利、紐澳及日本等六個國家的稅制,作一比較與評估,以供參考。
本文研究範圍,主要以增值稅的稅基為主。包括移轉時之現值,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其他費用等。其中又以移轉時之現值在漲價總數額中居關鍵地位,因評價標準不同,所得的增值額差距亦大。公告現值雖然簡便,但卻偏離市價;實價課徵雖可正確衡量出稅基,若無整體規劃、估價、金融、仲介制度的配合,亦成空談。
本文除介紹土地課稅理論外,並由平均地權與漲價歸公的角度,確立土地增值稅的政策目標,據此探討我國稅制的缺失,歸納如下:
1.平均地權漲價歸公係一套完整的制度,但要付諸實施卻有很大的阻力。我國土地增值稅理念上依循平均地權的辦法,實施上又以課稅為主要方法,不但無法漲價歸公,反而弊病叢生。
2.民國43年按實價課徵的增值稅,由於客觀環境尚未成熟,法令規定不一及未建立土地估價制度,導致地價混亂,無依循標準而告失敗。
3.起而代之的公告現值,不但無法接近市價,反而促使土地投機、房地產價格波動起伏更大,資源扭曲,財富分配不均。如本文所分析的資料顯示,一般買賣案件中,平均有效稅率為46%,若加入「零稅基」的案件,其有效稅率為31.2%,亦即漲價歸私比率68.8%,此仍不包括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案件在內。實施結果與政策目標背道而馳。
實價課徵的採行雖較能達到「漲價歸公」,但在技術上面臨最大的困難就是如何掌握實際的買賣價格。自英、西德、義大利、紐澳及日本等國稅制的比較與評估中,可知技術上的困難可以克服。特別在鼓勵投資,抑制投機方面,英國准許扣除較高的投資成本及投資利潤;義大利對於土地建築期間的增值,不列入課稅範圍;日本更依其持有期間,劃分長期、短期、超短期,課以不同稅率。各有所長,值得借鏡。
最後,針對目前增值稅稅制,提出如下建議:
1.全面改制按實價課徵,訂定賞施的時間表及步驟。為改制前的各項配合措施,作有計劃的準備。
2.修法規定,土地買賣須經中介機構,非經此一機構不能買賣。
3.建立健全的估價制度,重視專業人員的培訓。
4.改制的過渡時期,如前次成本認定問題,費用扣除比率,房地併售價格劃分,均應審慎處理。
5.為防止土地投機,依據持有土地時間長短,課以不同稅率,或開徵「變更使用捐」以因應。加強人民誠實報稅的觀念,發揮自動勾稽的效果。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3751 |
Creators | 陳淑汾, Chen, Shu Fen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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