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我國之政府預算一直不斷地膨脹,民國八十二年之政府歲出預算更突破一億台幣之歷史性關卡。由此可知,我國之政府就如同一個大企業,擁有很多資源,作很多的事,但支出與效益是否成比例,則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所以,如何促進政府對資源作更有效的利用,避勉舞弊以及浪費的發生,乃為當前政府所面臨的重大課題。尤其,最近因為重大工程弊案的不斷發生,使得大家逐漸瞭解到,唯有透過一套完整的監督及控制系統,才可徹底解決此問題。亦即,唯有建立一套健全的政府審計制度,才可避免政府的資源被不當或無效率的使用。政府審計的目的乃在瞭解政府的預算是否被妥善運用,是否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對政府資金是否被濫用、誤用及有無達成既定目標尤其重視與關切。由此可知,政府審計主要著重在遵循審計及績效審計,與一般民營組織所著重的財務審計有所區別。由於我國為大陸法系國家,政府審計主要係根據審計法及審計法施行細則來執行,然而由於法律不易修訂,無法隨著需要作即時的改變,再加上審計法及審計法施行細則所規定都是一些程序問題。因此,近幾年來審計部乃醞釀制訂政府審計準則,以彌補審計法及審計法施行細則規定的不足,並使政府審計有一套原則性的規範,以提昇我國政府審計的品質。唯我國之情況是否適合制定政府審計準則,相關之條件是否成熟,都頗令人質疑,值得我們深入去探討。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3851 |
Creators | 許明昌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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