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緩起訴制度於2002 年制定,立法者於立法時已明文緩起訴係立基於訴訟經濟之目的,以及預防被告再犯之特別預防之刑事政策為出發。而緩起訴制度自2002 年施行至今約莫13 年,是否確能落實當年立法者所預期達成之目的,有效達成被告再犯預防之特別預防目的?或反而因為附條件緩起訴存在太過便利,附條件緩起訴之相關指示與負擔選擇多元且包羅萬象,而忽視制度本身原應該追求的目的?對於制度之目的產生問題後,因我國立法時參考的外國法制為日本的起訴猶豫制度,在日本法上起訴猶豫制度之運用是否也有類似的問題?而因緩起訴制度為一種刑事政策之轉向處分,美國法制上亦有性質類似的審前轉向原則,是否有得以參考的地方?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若想要達成緩起訴預防再犯之功能,以外國法制作為借鏡下,有無可提供我國法制得以參考的地方?在這樣的思考脈絡下,最後提出本文的一點想法以及參考。
本文希望藉由檢討目前實務上緩起訴之運作狀況,以預防被告再犯之立法初衷為著力點,探討在現行法制下附條件緩起訴之應然面與實然面之落差,並以外國法制作為借鏡,提出緩起訴制度重新思考的方向與建議。期使未來實務上檢察官在作成附條件緩起訴處分時,能夠從預防被告再犯的角度出發,思考附條件緩起訴「應該」要達到怎樣的效果,並藉由參考外國法制之程序上配套措施,相關配套之引進必要性與可能性之探討,希冀附條件緩起訴能夠發揮達到預被被告再犯之目的與效果。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9651046 |
Creators | 李元棻, Lee, Yuan Fen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Page generated in 0.0018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