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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退休金提撥制度與財會準則第十八號公報之關聯性研究

在老人絕對數量與相對比率逐漸增加、產業結構改變、扶養意識與能力低落之今日,老年經濟安全的問題日益顯得重要。睽諸已開發國家之經驗概況,皆以「確保老年經濟安全」此一保障制度列為其主要施政內容,其中大多採行世界銀行之多層年金保障制度,利用重分配、儲蓄和保險三項不完全相容之功能搭配運用,並依國情、經濟狀況與人口結構等因素取得最適之平衡模式,達成各種社會與經濟的目標。
我國目前亦實施多層老年保障年金制度,回顧過去行之多年之公、勞保制度,不難發現其給付水準普遍有偏低之情況,僅能提供老年基本之生活保障。而規劃中之國民年金亦將採取「業務分立、內涵整合」原則之社會保險方式辦理,強制25歲至64歲之國民一律參加,而無法依照不同身份、類別設計符合個別需求,故不易以提高繳納保費來提升老年生活保障程度。再者,依過去公共年金計畫之經驗,常有超出意料之外使財政負擔日益加重,進而產生世代間負債之移轉,導致年金制度之推行影響其他市場之運作。在在都顯示第二層職業年金之不可或缺性,因此惟有公、私年金之互相搭配方得建構完整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體系。
我國勞動基準法中規範之退休金給付辦法,賦予企業給付退休金之義務,而此義務係屬之企業經營成本,在尚未制訂一套公認準則時,企業實務上多按所得稅法第33條為相關之退休金會計處理,係以當期提撥之退休金準備或提撥之退休基金作為當期退休金費用,導致財務報表無法公正允當的表達。證管會有鑑於此,乃委託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制訂第十八號公報「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明訂企業應於財務報表中充分揭露退休金之提撥狀況,避免企業藉由退休金提撥的手段而操縱損益。第十八號公報雖未規範企業應如何提撥退休基金,但已明訂相關退休金費用、退休金負債等項目應於財務報表上列示、揭露,故公報之實施勢必會影響企業之提撥策略,因此,本研究試圖瞭解公報實施前、後與勞基法賦予企業退休金給付義務間之關聯性,是否會因公報之實施而改變企業之退休金提撥策略。除此,對於不同性質之企業於決定退休金提撥水準是否有所差異?一般企業提撥退休金考慮之因素為何?及勞委會擬定之「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與現況制度比較等問題作一探討,相信本研究將有助於進一步架構我國完整之老年退休保障制度。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A2002001836
Creators邱幼惠, Chiu, Yu-Hui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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