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信科技的進步以及經濟自由化的風潮,電信自由化已成為世界潮流。我國電信自由化之推動起源於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政策推動,以及落實入會諮商中與美國雙邊貿易協議所作出之有關電信之承諾,採取漸進式、階段性的開放政策,於民國84年起陸續開放行動通信、衛星通信及固定通信等多項電信業務。
我國在電信開放自由化後,電信市場已逐步由獨占經營轉變為自由競爭,其中行動通信以極快的速度成長,這是自由化以及有效管制二個不可分割的因素所形成,顯示開放市場參進、促進市場競爭機制之成效。隨著無線通訊技術不斷地精進,無線通訊、語音通訊、數據通訊及網際網路的緊密結合,行動寬頻通信時代已經來臨,為加速推動行動寬頻網路建設,讓消費者可以一機走遍天下,不論何時、何地皆能享受到高品質通訊服務,我國於2002年開放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併以電子式競價作業方式釋出五張3G執照,總標金達488.99億元。
各國因經營環境不同,行動電話發展殊異,再加上頻率使用的情形不同,故設計出不同的發照方式。本論文採定性分析之方法,探討相關文獻並佐以實例探討,以管制理論與電信自由化等理論為基礎,從頻譜規劃、釋照架構的設計及相關配套管制措施的角度分析我國此次發放執照的機制,並藉由對各國釋出電信執照方式的優缺點綜合歸納,提出未來業務開放可供參考之意見,以達成電信資源之有效分配、應用與管制。
我國此次3G業務執照釋出方式係採用頻譜與業務執照合併釋出的方式,同時規定不得將頻率全部或部分租借、轉讓或抵押予他人。這種釋照方式雖可以保障行動通信業務執照取得人的經營權益,但業者對頻段僅有使用權,無法使頻譜有更靈活的運用與發展空間。倘若業者經營不善,所指配的頻段僅能繳回主管機關重新分配,不能進行移頻或轉讓,而業者並無先行繳回頻段的誘因,將導致頻段資源的閒置,形成稀有資源的浪費。我國發照制度應不再以「業務」作為執照發放管制之方式,而改以「資源有效利用」為執照發放之最高原則,建立頻率交易及回收的機制,允許業者對於頻率多元化的應用。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9921022 |
Creators | 余亭美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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