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經貿的往來日益頻繁,中國法制的發展漸受關注。2006年8月,中國發布新的企業破產法取代1986年企業破產法﹙試行﹚,破產法律制度因而產生重大的變革。此次變革的重點之一,即是在破產法中加入了重整制度。重整制度係對陷入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透過重整程序使其恢復生機,其目的一方面在於挽救企業,並藉以保護債權人、股東及員工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另一方面更在於維護社會整體的利益,避免因企業破產所導致的社會動盪不安。在此一目的下,重整程序必然渉及各利害關係人及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衝突,該如何取得平衡,即重整程序設計的重心。對於無繼續經濟價值的企業,排除於重整程序之外,即隱含社會整體利益的考量;由企業提出重整方案並取得關係人會議的同意,乃取得各方利害關係人利益平衡的設計。當關係人會議無法取得共識時,為避免個人利益影響社會整體利益,另設計了強制許可程序。即法院在保障個人利益的原則下,得強制許可重整方案,以平衡社會總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衝突。法律的解釋與實務之應用,應以利益平衡為出發,將可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及個人權益的減損,進而達到重整立法之效。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3651052 |
Creators | 江華祐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Page generated in 0.0022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