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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引進浮動擔保相關法制問題 / A Study on the Introduction of Floating Lien into the ROC Legal System

我國動產擔保交易法之制訂,曾被亞洲發展銀行之亞洲擔保交易法律改革譽為大陸法系移植英美法系制度之典範。然而,世界銀行近年發布之「經商環境評比(Doing Business)」,有關「獲得貸款(Getting credit)」項下「法定權利指數(Legal Rights」的項目,依據該行2008年發布「2009年經商環境報告」,我國在181個經濟體中排名第68名,2010年在183個經濟體中排名第71名,2011年則排名第72名,排名表現並不佳,其中我國無英美法系相當普遍之浮動擔保制度(floating lien),為未能得分重要原因之一。事涉我國國際形象,此項評比引起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政府相關單位之重視,並就我國可否建立類似制度以利經商環境之發展,在國內進行一連串的法制研議及研商會議。
我國動產擔保交易法係參考英美法而制定,草擬時,美國統一商法典已經研擬完成,將過去九種商事統一法案全部納入,有關擔保交易的規定在第九章,以「擔保利益(security interest)」為中心,打破舊有各種擔保制度間的藩籬。但我國立法之時,可能是因應大陸法系的物權概念,仍採行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買及信託占有三種動產擔保交易制度,將共同之原則列為總則,再各列一章,以利執行。然而,即使我國的動產擔保交易法是繼受英法的法制,並無浮動擔保之法制。
浮動擔保制度(floating lien)為英國衡平法發展100多年之產物,起初是律師們的設計經法院判決承認的制度,爾後英國的公司法將相關內容成文化。其特色在於發生確定事由前,擔保標的物處於不確定之狀態,亦即債務人可任意處分及更換擔保品,於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可透過接管人接管標的物予以經營或進行處分,而獲得清償,且多用於擔保企業發行公司債之擔保。英國及美國係在公示制度及接管制度配合下,發展浮動擔保制度。
觀諸國內近二年召開的研商會議及相關立論,學者對於是否引進浮動擔保未有共識,然皆認同動產擔保交易公示平台統一及拍賣法立法為引進浮動擔保制度之重要前提要件。由於國內對於浮動擔保甚為陌生,學界對此議題之研究及相關文獻本不多,但欣見於本文研究之同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銀行公會紛紛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研究,使得學者對此議題加以關注,並得以提出創見。世界銀行2012年對我國Getting Credit指標的評比也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努力下提升至67名。
本文探討如何在營造健全融資環境、擴大動產經濟效益,並兼顧產業融資需求與動產擔保交易安全,引進浮動擔保制度。本文先就浮動擔保之基本概念介紹,除介紹浮動擔保濫觴之英美法制,亦比較日本及中國大陸引進該法制之情形,得一基本概況,再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提出之草案分析說明,最後就我國法制環境引進此種制度提出建議架構及相關內容。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6961115
Creators林秀蓮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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