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係以WTO-美國海外銷售公司(FSC)爭端案之發展歷程為例,探討該案所反映之相關爭議與議題。海外銷售公司(FSC)爭端案係歐盟指控美國所採行之FSC措施提供特定之公司享有所得稅減免之優惠,構成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SCM協定)下禁止性之出口補貼,而違反WTO相關之補貼規範。該案最終經WTO爭端解決機制(DSB)裁決,認為美國所採之FSC措施違反SCM協定相關之規範,必須修改系爭措施之規定以中止該項補貼的繼續存在。而對於美國FSC爭端案之探討,必須追溯FSC措施之前身美國「國內國際銷售公司」(DISC)法案所衍生之爭議。美國於一九七一年通過實施之DISC法案,在GATT時代已為歐體成員國指控違反補貼義務,最後爭端解決小組(Panel)亦裁決美國該法案違反相關規範。美國遂於一九八四年改行FSC措施,該措施在WTO體制下仍被裁決違反補貼之規範,而歐盟對於美國執行小組報告之裁決所改採之ETI法案仍不滿意,於是在次提起「執行監督程序」之控訴。DSB仍裁決ETI法案未符合小組報告之裁決,最終經仲裁程序授權歐盟對美國採行報復措施。凡此三十餘年的爭端案例,其各項爭點以及所反映程序及相關規範之議題,即為本研究探討之主要範圍。
然而在探討本案例各項爭點及議題之外,此爭端案所突顯的根本問題,在於GATT/WTO體制下有關「邊境租稅調整制度」的相關爭議。蓋GATT/WTO之規範從古典經濟學之理論,對於直接稅與間接稅採分別處理之邊境調整,各會員國在採行不同稅制下遂產生不同之貿易效果,以致於在適用補貼之相關規範時產生爭議。本文在介紹案例之發展以及探討相關之爭點與議題後,從GATT/WTO之制度規範面解析本爭端案所源起之制度爭議,並歸結可行之建議與解決之道。
最後,本文說明美國對於該爭端案之裁決結果所能採行之因應方向,另一方面亦以我國相關之租稅制度與法規為例,探討其是否符合WTO規範下之義務,並對我國現行之租稅制度提出看法與建議。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N2003000018 |
Creators | 陳建璋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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