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 航運管理學系 / 101 / 本文分析國際海運公約對貨損通知責任之規範,包括海牙規則、海牙威斯比規則、漢堡規則、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及最新的鹿特丹規則等,深入探討國際海商立法的最新趨勢。本文研究發現,於各國利益權衡下,國際間貨損通知規範並未統一,法院判決易引發爭議,或致求償當事人之權益受損。根據前述,提出我國海商法對貨損通知責任之修正建議,主要研究成果如下:
1. 法律賦予貨損通知之表面證據力,求償人及時提交適法之貨損通知,作為推定運送人未妥善交清貨物之證據,將舉證責任轉由運送人承擔,為貨損舉證關鍵之第一步。若未及時提交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通知,求償人須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貨損發生於運送人管領期間;而交付遲延之通知,則生不得請求賠償之效果。
2. 針對貨物毀損或滅失之情形,自海牙規則已有明文。而交付遲延所致貨損之通知,於漢堡規則加以規範,其後於多式聯運公約與鹿特丹規則中亦予以明文規定。而因託運人過失所致貨損之通知,則僅於漢堡規則與多式聯運公約中明文,然被視為過於加重運送人之責任,至鹿特丹規則並未明文。
3. 鹿特丹規則之立法解決過去之不足,並平衡託運雙方之權義,採較於折衷之立法。雖仍須實務檢驗其適用性,但其國際立法趨勢不得不察。
4. 我國海商法第56條(貨物受領之效力)對貨損通知之規定並不完整,鑒於鹿特丹規則可能生效之影響,為符合國際海商立法趨勢與貿易需求,有修法之必要性。本文有關貨損通知責任規範之修正建議,如表5.4所示。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TW/101NTOU5301065 |
Date | January 2013 |
Creators | Mei-Han Chang, 張媚涵 |
Contributors | Cheng-Chi Chung, 鍾政棋 |
Source Sets | National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in Taiwan |
Language | zh-TW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學位論文 ; thesis |
Format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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