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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行政法競爭者訴訟之探討 -以訴訟權能及訴訟種類為探討中心 / Competitor lawsuit of Economic Administrative Law林弦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競爭者訴訟需具有競爭關係之存在與公行政介入此兩大要素,競爭者並據此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自身利益。關於競爭關係之概念與競爭狀態應有所區別。競爭狀態是一種現象,是一動態過程,而競爭關係則是在個別法秩序規範下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之自然人或法人,其中一人對於所欲追求的目標或利益,會對另一方不利,彼此之間存在著此消彼長關係,而此種此消彼長關係是必然的。
其次,關於競爭者訴訟之類型,防禦型的競爭者訴訟可涵蓋競爭者防禦訴訟、國庫防禦訴訟、利益防禦訴訟。因為行政訴訟本來就是在保障實體與程序權利,仍然不排除未來在個別法規中設計出不同實體或程序權利,或因有不同競爭關係型態、不同結構,而發展出新的競爭者訴訟類型。
而在競爭者訴訟中,競爭者是否具備訴訟權能,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權利,是最富爭議性之問題。是否具備訴訟權能需視所提之訴訟種類而定,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可援用相對人理論以取得訴訟權能。若非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且為利害關係相反之第三人,則是以保護規範理論予以判斷。在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案件,亦是以保護規範理論予以判斷。至於一般給付訴訟一般來說應和課予義務訴訟同樣是以保護規範理論予以判斷。惟基於基本權之防禦功能,若具有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則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亦符合訴訟權能之要件。
此外,在涉及到多邊利益衝突之情況,傳統之保護規範理論的分析與探討,無法明確說明問何須保護第三人與說明私人利益衝突之間之關係,而衝突調和公式之建立則是有助於此些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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