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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託業會計處理與租稅問題之研究叢宏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信託制度深具社會與經濟功能,隨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信託相關稅法之陸續公布,可預見信託之運用將更為廣泛,故本文旨在探討影響信託制度運作甚劇之會計處理與租稅問題,以提供信託業會計處理之參考與信託稅制修正改進之方向。
信託之會計處理方面,由於信託行為有信託契約之特殊法律關係加以支持,故其會計處理除應允當表達信託財產之運用情形,尚須優先遵循信託契約之約定;反言之,若契約未為特別規範者,即應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信託會計為清楚表達受託人所承擔之責任範圍及其責任之解除情形,而發展出「受託資產=受託責任」之基本等式,相對應地,信託會計科目可劃分為信託資產、信託負債兩大類。在進行信託之會計處理時,若信託本金受益人與收益受益人不完全相同,為使受託人能在任一時點,隨時區分出帳簿上每位信託關係人所應享之權益,受託人應於該信託帳上,就各會計科目,區別其性質究係歸屬於本金或收益。因此,在信託報告之表達上,亦應分別表示信託本金與信託收益之變動與影響。其表達方法或可以在信託資產、信託負債兩大類別下再劃分性質別之方式為之,或可以劃分基金別(將本金受益人權益與收益受益人權益視為兩個基金)之方式為之。
總言之,信託會計之處理程序與表達方式雖因契約約定與業務種類不同而有所差異,但都皆以允當表達經濟個體資源變動情形、揭示受託人承擔責任範圍、提供報告使用者所需資訊為最終目的。
在信託稅制方面,我國現行之信託稅制係採信託導管理論與實質課稅原則,主張受託人僅為將信託所得分配、轉讓給受益人之導管或手段,故不應對信託財產本身課稅,而應對實質享有信託所得權利者(受益人)課稅,因此,信託財產若為形式上之移轉將不課稅。我國之信託稅制大致運作如下:
1.信託成立時,他益私益信託之委託人可能有遺產稅與贈與稅之適用,受益人則可能有所得稅之適用。
2.信託存續中,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發生之各種稅負原則上由受託人以所有權人之身份負納稅義務,並由信託財產支付。
3.信託消滅前,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予受益人,原則上為受益權之實現,並無稅負,但在信託財產為不動產時,歸屬權利人有契稅或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我國信託稅制之構建尚稱嚴謹,惟仍產生些許爭議與問題,盼相關單位應就相關問題儘速釐清與修正,俾供從業者執業時有所遵循,以利於信託制度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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