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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後國際刑事司法之研究—以四大國際法庭及國際刑事法院為中心 / A Study on the Post-World War II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吳曜州, Franklin Yao-Chou W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紐倫堡審判)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審判)開創了個人在國際刑事司法中承擔刑事責任的先例。此原則最終被明確規定於《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之中,國際刑事法院即是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為基礎,2002年7月1 日正式成立於荷蘭海牙,於2003年3月正式運作。
在國際刑事法院成立之前,對於惡性重大的國際犯罪,是透過特設的國際刑事法庭予以訴追及審判。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立,是為了避免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及其他殘酷殺人、殘害人群及危及世界和平的暴行再度發生。國際刑事法院是第一個對個人實施最嚴重的國際刑事犯罪予以懲罰的常設性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國際刑事法院的影響力今後也會擴及到國際社會的其他領域,例如:婦女、兒童、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擴散,甚至是環境問題。
國際刑事司法的發展,一路走來艱辛倍至。從國際刑事司法的發展過程,我們不難發現在其背後「國際刑事正義」與「國家主權」之間的角力及衝突。囿於國際政治的現實,加上一些在國際上舉足輕重的國家仍未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的締約國,使得國際刑事司法在實踐上遭遇許多困難。2016年10月,為了抗議國際刑事法院的「偏心」、「歧視」及「選擇性正義」,蒲隆地、南非、甘比亞三個非洲國家相繼宣佈退出國際刑事法院;2016年11月,俄羅斯撤回其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之簽署,菲律賓也揚言退出國際刑事法院。
即使如此,世人仍不可放棄希望,而是更應該集合世界多數國家及世人的努力,讓國際刑事法院的運作更順暢,國際刑事法院也應致力於維持其公正性並勇於挑戰大國及強權,使違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個人能得到應有的追訴、審判及懲罰。如此,這個世界方能看到國際刑事司法正義獲得真正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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