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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昇高理論之研究 / Forschung ~Zber die Risikoerh~Thungstheorie鄭銘仁, Cheng, Ming J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結果在符合義務的情形下,也會發生時,此結果乃屬不可避免的結果,不應歸責於行為人。然而,若相同結果在符合義務的情形下,只是有可能避免,換言之,仍有發生之可能性時,則是否對過失行為人的結果歸責有所影響?這種情形在日常生活中並非罕見,例如,超速行駛撞上突然從巷口闖出來的行人,若依當時具體事實判斷,縱使駕駛人不超速行駛,相同的結果仍可能因為被害人突然自巷子口衝出來,駕駛人無法即時煞車而撞上,亦即在行為符合義務的情形下,結果只是可能被避免而非必能避免時,肇事者是否仍須為此一可能無法避免的結果負責?倘一昧忽視相同結果在符合義務行為下的發生可能性,只要行為人過失引起結果發生,即肯定結果歸責,似乎過於嚴苛;若只要相同結果在符合義務的行為下也有發生的可能性,即排除對於過失行為人的結果歸責,則又失之過於寬鬆。如何在這兩難之間尋找一個均衡點,使一方面能發揮刑法保護法益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不致對於人民的行動自由造成過度限制,是刑法學理論研究上時時必須面臨的一個問題,也是本論文所要正面面對解決的問題。這種情形不僅存在於過失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有也相同的情形存在。行為人依法履行救助義務是否即能防止結果的發生?倘若僅是可能防止時,是否會影響對於行為人的結果歸責?此外,由於幫助犯的本贊在於促進正犯行為結果的實現,是否幫助行為與正犯結果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成立幫助犯?抑或只要是昇高正犯結果發生的危險,即構成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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