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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單純持有虛擬兒童色情物之檢討─與兒童權利相關之辯證徐珮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於2014年5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由總統於同年6月4日公布,除了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外,也將此公約三個任擇議定書中的其中兩項《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 )及《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involvement of children in armed conflict )一併國內法化,並因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增訂,於隔年大幅度修改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除將該條例名稱修改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外,也增修新條文並將立法目的從單純防制兒童、少年成為性交易對象,擴大兒童及少年的保護範圍,更改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
然而在法律對於兒童權利更予以重視之下,就日新月異的虛擬兒童色情物因為科技的進展而有著與過去更多不同形式的呈現手法,然而全然處罰可能造成言論自由受到過多箝制的反對聲浪,但全然不處罰卻也有可能造成兒童成為下一個受害者。從而為了在兒童權利及言論自由之間尋找新的平衡點,本文參考日本判決提出的三個判斷標準─「真實性」、「兒童性」、「同一性」來判斷真假難辨之虛擬兒童色情物,並對於符合三要件之虛擬兒童色情物及不符合者予以不同程度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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